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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人权保障乃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在传统的权力本位与现代“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理念的矛盾与交融过程中,权利始终都无法避免权力的烙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微妙就在于前者是后者的让度,前者是为后者之保障,而后者制约前者的同时又不得不遵从前者。刑事司法中,在“国家——犯罪人”的二元模式下,犯罪人面对国家处于弱势,应予保护,但是在此框架下,犯罪人的权利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国家会及时保障,被害人的地位遭受冷落时,被害人的权利却难以保障,而“在刑法的体系性分析框架中,为什么应该引入被害人视角,或者说引入被害人视角的正当性根据何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理论问题。传统的分析框架认定,犯罪侵害的主要不是具体个体的权益,而是国家的权威与法秩序。为恢复法秩序所遭受的侵犯,国家需要借助对犯罪人的惩罚来证成自身的权威。故而,国家需要垄断对犯罪的处理权,被害人则被定位为协助国家指控的证人。然而,这种将被害人客体化的做法显然缺乏基本的正当性。如果说犯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是现代刑法对个体自由命题的重要贡献,是适用‘国家——个体’二元范式处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结果,那么,在被害人问题实际上同样涉及其作为主体的自由如何被尊重与实践的问题时,不适用‘国家——个体’二元范式来处理国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毫无根据。毕竟,被害人是冲突(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具体对象。在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并不重合的情况下,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硬生生地将被害人吸附在自己身上,只能被视为是一场悲剧。”[13]在人权保障的视野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均应受到合理的保障,不能顾此失彼,应予均衡保障,刑事法中亦是如此,如果单纯的认为刑事法是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法,那么将会置法律的天平以失衡的状态,不仅不符合人权本身的基本价值内涵,而且有违法律所持正义的基本要求,即法律乃是为实现“所有人的公正”而设置的。因而,为达到对被害人以人权均衡保障之待遇,实现刑法的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之价值目标,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为必要。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


  

  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构建,在我国,尚属前沿性的事物,其过程漫长而又艰难,但其意义又尤为深远。如培根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正是如此,笔者拟在分析其建构的理论基础上进行框架性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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