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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之“同命不同价”研究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特定情况下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八十七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陈锐案无论侵权实施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应该在由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相关法律进行审理。


  

  陈锐案的判决书指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不仅给原告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且直接给死者家属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同国家国民的生活费用和工资收入水平相差较大,如果一律按我国境内标准赔偿,对于来自经济较我国发达国家的国民,由于不能补足其损失,有违我国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功能价值和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有失公平。一审法院还认为,在坚持适用完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还应适用侵权行为法律的衡平原则,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适当减少赔偿数额。众被告如赔偿陈锐的父母400万元,将可能致使众被告及其家属生活、生产陷于极度困难。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赔偿规定(试行)》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对死者陈锐的各项损害在8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予以赔偿。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在适用中国法的同时,基本认同了新加坡的赔偿标准,这也是在坚持侵权行为地法的同时考虑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只是考虑到我国被告的家庭情况而做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判决。对受害人则不必考虑外国赔偿标准,这才有了“同命不同价”的异议。可以说本案判决是对我国侵权赔偿相关法律的突破,这就关系到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解释的问题。


  

  司法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解释与对其他文本的理解、解释不同:法律解释的问题不在于发现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而在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供有依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6]文义解释是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是解释法律时应当首先使用的一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按照语文学中词语通常意义并按照组成法律条文的文字意义,以确定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的方法。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解释,法条中用“可以”一词,表明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不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也是符合法律条文原意的一种解释,因为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同命同价都有着不同的看法。江平先生就认为“从民法角度来说,侵权责任赔偿,到底城市和农村是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不能够一概而定,这个前提不能绝对化。举例说,在国际旅行途中,飞机失事,把一个很有贡献的人的死亡赔偿和农民的赔偿相同是不合适的”。当然考虑不同的国情做出不同的赔偿标准也有类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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