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陈锐,作为一名外国自然人,不具有次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的情况,就应该按照完全的国民待遇对待。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新加坡人陈锐应该同中国人同样的待遇,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应该获得同中国人一样的标准。但标准一样是否意味着赔偿额的大致相当就不仅仅是国名待遇的问题了。
二、明确我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的人际冲突,也称“人际法律冲突”,它是指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3]陈锐作为新加坡人,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其可以获得的赔偿远高于中国的赔偿额。因此,陈锐的父母根据新加坡的赔偿标准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400万元。而根据我国的民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意见、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对于死亡的旅客的赔偿数额,基本的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按照目前北京居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大约一百万左右,更不用说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的地方上了。2010年南京爆炸案中,每人获赔80万。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的死亡赔偿标准。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就要考虑适用新加坡法律确定的标准还是我国法律确定的标准。
在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地法(the lex loci delicti)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4]但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和国际交通的进步,侵权行为地法已经不能完全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英国当代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里斯提出了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torts)学说,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在综合考虑与侵权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后所确定的支配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的与侵权行为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还有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等原则。[5]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