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把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的停车位划分为不同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规则。其一,法定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有关法令强制设置的停车位,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基地内或共享部分上,并不当然归属于购买房屋的区分所有人共有,而是由购房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购买者取得法定停车位的共有持分权,这种权利无独立权状,但可以在本建筑物内的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转让。于法定停车位上,可以为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专用权。其二,自行增设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法定空地)上自行增设的车位,应符合建筑规划,但不计入容积率。在实务中,这部分车位如果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则可以成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通过登记取得独立的产权证书,自由转让,且不限于区分所有人。其三,奖励增设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按照鼓励系数或一定公式计算,主要通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多建或多挖一层或数层而另行增设的车位,{13}(P5)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通过登记取得独立的产权证书,自由转让。但在使用上,负有供“公众使用”的义务。[4]国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还特别规定起造人移交公寓大厦共享部分、约定共享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时间,即于管理委员会成立或管理负责人推选或指定七日内会同“政府主管部门”、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现场针对水电等检测,确认其功能正常无误后,移交之。如果未能通过检测或其功能有明显缺陷者,可归责于起造人者,主管机关命起造人负责修复改善,并于一个月内起造人再会同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5]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兼顾了开发商与业主的利益,有利于增加车位的供给,缓解车位供需矛盾。但其规定自行增设停车位不计入容积率,易导致理论与实务上对其是否构成专有部分存在分歧,我国借鉴时应予扬弃。
四、完善《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建议
综上,针对我国《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存在的不足,在坚持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宗旨下,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例,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其加以修改完善
其一,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增加对专有部分的界定,同时增加规定“以持久性的界限标明范围的车位,视为有独立性的房间”。
其二,将小区车位划分为法定车位、增设车位两类,并分别予以规制。其中法定车位由开发商依法强制配建。对车位配建的数量,我国目前由国家立法统一规定标准后,允许各城市根据自身发展水平、车位供需状况等制定具体标准的做法值得赞同。在法定车位中,强制规定按照每5至10个业主一个车位的标准设置临租车位或钟点车位,用于来客、为小区业主服务人员等公众停车。法定车位应界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明确规定为业主共有。对于法定车位(临租车位除外),允许业主大会协议决定为特定业主设定专用权,或登记为业主房屋专有权的内容或在业主管理规约中加以记载。该专用权可以随业主房屋的移转而移转,也可在业主之间单独移转,但不得移转给非业主。此外,在优先保护业主停车利益的前提下,为充分发挥车位的效用,亦应允许法定车位对非业主出租。设定专用权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成本和税金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作维修资金。增设车位应计入容积率,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可以界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通过登记取得单独的权利证书,开发商可以单独出售、出租或抵押,且不以业主为限。但在开发商出售、出租增设车位时,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