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研究

  

  (一)确立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的法理基础


  

  物权客体原物主义虽然客观存在于大陆法系物权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广为适用,但笔者未能查阅到论及该制度的物权法文献,对物权客体原物主义的制度价值亦不甚明了。交易相对人依据财产公示制度公示的财产状况是其信用基础,债权人可能会根据交易相对人公示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以及信用交易的规模、期限和条件。由于债权人的信用交易决策基于对交易相对人依据财产公示制度公示的财产状况的信赖,因此对债权人交易安全的保障也许是物权客体原物主义的制度价值所在。然而,根据社会生活常识,所有权外观与所有权归属相分离的现象具有普遍性,因而这一推定并不成立。其具体理由如下:


  

  包括受托人在内的任何人都可能拥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但依财产公示制度却拥有所有权的表见所有物,如使用借贷关系中的借用物、租赁关系中的租赁物。大陆法系民法不支持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表见所有物清偿其债权的主张。


  

  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都是动态的,其种类、范围与价值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有的财产由债务人享有所有权外观,所有权外观与权利归属相统一;有的财产由他人享有所有权外观,所有权外观与所有权归属处于分离状态,这些财产或者作为租赁物由他人租赁使用,所有权外观由承租人享有,或者作为使用借贷物由他人借贷使用,所有权外观由借用人享有,或者作为他物权客体由他人享有用益物权。


  

  对于债务人的部分资产如债权、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无记名证券等,并无将之公示于众的财产公示制度。因此,债权人无法凭借财产公示制度掌握债务人的这些资产。即使债务人依财产公示制度公示于众的财产,也只是债务人的部分而非全部财产,债务人对依据财产公示制度享有所有权的物并不一定都享有所有权(因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可能与实际权属不一致)。


  

  融资租赁关系、动产使用借贷关系、寄存关系、保管关系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都存在所有权外观与所有权归宿相分离的情形。所有这些均表明大陆法系民法并不存在物之所有权当然归属于表见所有人的制度与理论,债权人事实上不可能知悉其与债务人进行信用交易时债务人可用以清偿其债务的财产规模。财产公示制度的价值不在于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受到财产所有人公示的财产保障,而在于保障特定财产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障该善意交易相对人对特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享有。债权人如欲使其债权受到债务人特定财产的保障,就应寻求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而担保制度的价值即在于以特定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以债务人享有表见所有权的委托财产及其代位物构成其与受托人信用交易决策基础的理论主张看似得到了大陆法系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支持,其实既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的支持,亦不符合法律逻辑,是一种想当然的思维方式。


  

  (二)确立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的实践基础


  

  物权客体原物主义赋予权利人对其物权客体原物的追及权受制于善意取得规则。虽然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但受让人可以“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为由有效抗辩权利人对其所有物的追及权,善意且支付相当对价的买受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的物依法受法律保护。此时,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的物在形态上转化成无权处分人从买受人处取得的对价。依物权客体原物规则,权利人无权追及无权处分人取得的对价,无权处分人对其无权处分他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享有所有权,此等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人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无权处分人可依其自由意思以消费、转让、赠与等方式处分之。权利人只可依侵权之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债权,其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这正是物权客体原物主义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进言之,物权客体原物主义至少有两个自身无法克服的制度缺陷:


  

  其一,不利于在财产侵占、贪腐等社会关系领域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财产侵占、贪腐等不法行为人在有偿或无偿转让或变卖所侵占、贪腐的财产后,受害人囿于物权客体原物主义规则丧失对被侵占、贪腐财产之代位物的追及权,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救济。不法行为人甚至其继承人都可因此享受所侵占、贪腐财产的代位物及其孳息,社会正义得不到实现,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刺激了财产侵占、贪腐等不法行为的“前仆后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