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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研究

  

  虽然信义财产混合物法定浮动抵押权制度有效保障了混合于其他财产中的委托财产的安全,但制度缺陷依然存在。信义财产混合物法定浮动抵押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两点:其一,该制度保障的是委托财产静的安全,未及于委托财产由混合财产持有人管理期间所生的孳息,委托财产受益人的收益未得到保障。其二,混合财产持有人会利用混合财产投资:投资成功或未失败的,委托财产静的安全凭价值未贬损的混合财产的产品或替代品担保而有充分保障;投资失败的,混合财产的产品或替代品严重贬值,混合财产的产品或替代品并不能有效保障其担保的委托财产静的安全。换言之,投资的成功由混合财产持有人享有,而失败的风险由需要保护的财产受益人负担,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为克服信义财产混合物法定浮动抵押权制度的缺陷,衡平法又规定了一系列财产追踪制度,以保障混合财产中的委托财产安全。衡平法规定,与委托财产品质基本相同的财产相混合所形成的混合财产为混合财产持有人与委托人所共有,[24]以混合财产整体购买的财产为混合财产的产品或替代品,委托财产按其在混合财产中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25]这项规则可以称为“信义财产混合物法定共有规则”。混合财产中的混合财产法定共有权、委托财产法定代位权与混合财产法定浮动抵押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委托财产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选择:当混合财产投资成功时,委托财产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实际情形相应选择混合财产法定浮动抵押权或委托财产法定代位权,享受混合财产持有人投资成功的利益,以保障委托财产动的安全;当混合财产投资失败时,财产受益人可以主张混合财产法定浮动抵押权,以保障委托财产静的安全。在美国威斯康星州的“特普尔斯诉西北共同人寿保险公司案”(Truelsch v.Northwestern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联邦第九上诉法院审理的“布朗诉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案”(Brown v.New York Life Ins.Co.)、俄克拉荷马州的“通用汽车诉汤姆森案”(G&M Motor Company v.Thompson)和密西西比州的“莱奇诉莱奇案”(Lackeyv.Lackey)等案中,法院认为违法使用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将信托基金与其他自有资金相混合,以混合财产购买人寿保险的,人寿保险利益视为相应信托财产的产品,受益人可以行使衡平法追踪权,除非受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证明受托人购买人寿保险的费用来源不是信托财产。


  

  以衡平法财产追踪规则表述的信义财产客体代位规则的基础是普通法物权客体可识别代位物规则。不同的是,衡平法以存在初始信义关系为前提,以信义财产混合物法定共有规则与信义财产混合物法定浮动抵押权规则等衡平法信义财产物权客体代位规则(主要体现为信托财产追踪制度)克服普通法财产追踪规则的缺陷。衡平法规定,只要委托财产持有人被剥夺了对财产的占有或委托财产被受托人不当处分,对委托财产无直接占有权的受益人就有权追踪该委托财产,不管其转变成什么财产形式,也不管其落入谁的手中,不管其有无保持可识别性,也不管其是否与其他财产相混合而失去可识别性。总之,只要委托财产以某种形式存在,均受物权客体规则保护。委托财产利害关系人可追踪至委托财产原物或代表了委托财产的委托财产原物代位物以及以某种形式混合了委托财产的混合财产持有人,使委托财产或代表委托财产的财产复归于委托财产持有人。


  

  衡平法信义财产物权客体代位规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克服了普通法物权客体可识别代位物规则的制度缺陷,将物权客体的可代位物扩展于委托财产混合于其中的混合财产,从静与动的双重角度有效保障了与其他财产相混合的委托财产的安全,扩展了物权追及效力的对象,使物权追及对象不仅及于保持原有特定独立性的原物及其可辨识的代位物,而且包括混合了原物、原物代位物的混合财产及混合财产的代位物。衡平法以财产追踪制度表述的物权客体制度极大地促进了财产管理关系的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但其局限性是衡平法的信义财产物权客体可代位规则仅适用于信义财产关系,不及于其他财产关系。


  

  三、大陆法系民法中的物权客体代位主义及其制度体现:有限实践


  

  物权客体原物主义因其制度缺陷,自产生之初就未得到彻底贯彻,早在古罗马就以嫁资客体代位主义矫正其制度缺陷。近现代以降,大陆法系民法虽然顽固地坚持物权客体原物主义这一古老的物权法原则,但面对现实社会生活对物权客体代位主义的强烈需要,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不得不在物权客体原物主义上撕开一些缺口,在部分民事关系领域实行物权客体代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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