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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与死缓之间

  

  3.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虽有差异,但并不矛盾。“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杀人偿命不等于滥杀。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二者应当是互补关系:以少杀慎杀为主,以杀为辅;少杀慎杀,但罪大恶极的还是要杀。当今的死刑是一种制度安排,已经具备了社会属性,不应被看做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死刑虽然被称为是一个民族集体对一个人的隆重谋杀,但符合了多数人对正义的要求——杀人者偿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者将被判处死刑,只有珍惜他人的生命,自己的生命才能得到他人珍惜。这种朴素的认知几千年来已经根植于人类社会多数人的内心,尤其是在中国社会里。在民众的心里不能接受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下,废除了死刑,对于那些手段极端凶残、后果极其严重的杀人者,被害者一方的亲属只有实施私力报复,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才会导致冤冤相报!尤其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会如此。


  

  4.留着李昌奎为王家赎罪的论调更是荒至极。李昌奎出狱后,怎么赎罪?难道会为王家尽孝?难道他背着荆条上门请罪王家就会原谅他?难道王家会认他为儿子养老不成?此论太违反人伦常理。从李昌奎下毒手的那一刻起,两家已经结下世仇,两家的世仇不会因李昌奎免死而解,只有更深。只有不食人间烟火的人才能达到云南高院说的这种境界。所以,此论只应天上有。但笔者并不相信云南高院的司法者到了修炼成仙的境界。


  

  云南省高院的解释实在过于牵强,实在苍白无力,不但于事无补,反而招来了更恶毒的谩骂。2008年昭通卫生学校中专班学生吴倩被残杀案,凶手杀人的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凶手一审被判死刑,2009年底二审被改判死缓。不管这是出于司法艺术还是领导艺术,不管披着“少杀慎杀”的马甲还是寄予“留命赎罪”的美好愿望,都突破了民众可以接受的正义底线。从民众的角度讲,两案如此凶残的杀人凶手二审被改判死缓,是司法者对无辜者的生命权的漠视!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李昌奎”案,理由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该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该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笔者认为,舆论起了很关键的推动作用。但笔者并不认为这是舆论或者民意干预司法,不是民意的胜利,而是在舆论监督下,司法者自我纠偏。如果再审把司法者自身的理念与法律的民意基础、民众普遍的正义情感、传统观念、集体良知尽可能对接,使裁判与民众的认知不脱节,这样的判决才有正面的标杆意义。死刑固然不是灵丹妙药,但免死就是灵丹妙药吗?民意固然不能替代法官审判,但法官独立审判就可以罔顾民意、民情了吗?超脱于民意、民情就是独立审判了吗?兼顾民意、民情就是不独立的审判了吗?显然不是。司法权的独立性更在于司法过程的独立,根据独立思考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民众对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基本认知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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