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相比,两者都导致了死亡后果,两者都有自首情节。根据已披露的案情,李昌奎不管是主观恶性程度、杀人手段之凶残还是危害后果之严重,都远超药家鑫,是走投无路之下的被动自首,而药家鑫不但是主动自首,还主动提出赔偿40多万元。《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从轻的情节。李昌奎的主观极其恶劣,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如果因为自首得以免死,这样的判决就挑战了多数民众对生命权的认知和公平正义的理解,突破了多数民众可以接受的底线。
对于媒体和网友的强烈质疑,云南省高院的解释是:1、“李昌奎案”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2、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3、“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4、杀了李昌奎,他两家将世代为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该院副院长田成有说:“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他还说,判决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这番言论如果是放在别的案子,或者放在30年到50年之后,也许是对的。放在本案,笔者实在不敢苟同田成有的高论,也不赞同云南高院的解释。田副院长实在低估了民智,颇有众人皆狂我独醒的悲凉感。
如果媒体的报道没有误差,对云南高院的解释和田副院长的高论,笔者认为无需作长篇累牍的反论,只需以生活经验常识简要驳论即可:
1.该案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会假,但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未亲自审案,却有权定案,变成判案的人不审案,审案的人不判案,异化为即便出现错案,也无人担责,成了回避责任的托词。
2.民间矛盾免死论更难成立。什么是民间矛盾?民间矛盾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民间矛盾可免死,以此对应的官方矛盾或者官民矛盾引起的犯罪如何处理?是否因官方矛盾,官民矛盾引起的犯罪的危害性就大,就可以判死刑?《刑法》没有规定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处罚。从云南高院举的例子看,该院显然把李昌奎案等同于因扯不清的邻里矛盾或家庭矛盾引发,但两家大人因多收20元电费引起的纠纷已经在调解,而且过错不在王家,更与死者王家飞、王家红无关。从已披露的案情和李昌奎强奸杀人的一系列动作看,李因提亲不成恨借机泄愤杀人的动机更明显。把这样的强奸杀人案看成是因民间矛盾引起,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从轻处罚,太违背生活常识,社会危害性小的立论也不成立。这种极其凶残的强奸杀人行为危害性不大,难道恐怖分子杀人放火的危害性才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