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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内涵

【作者简介】
秦奥蕾(1977-),女,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注释】何勤华、张海滨主编:《西方宪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7页。
霍布斯还认为,“基本的、绝对的道德事实是一项权利而非一桩义务,公民社会的职能和义务就一定得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其自然义务来界定。国家的职能并非创造或促进一种有德性的生活,而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权力是在自然权利而非别的道德事实中看到其不可逾越的界限的”。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著:《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5页。
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2页。
洛克说,难以想像,一个“英国人”——更不用说还是一个“绅士”——竟会替奴隶制辩护。参见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等译,第32页。
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页、第5页。
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布莱思·特纳编:《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3页。
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来自于德里克·希特的术语,“共和主义”意味着宪政体系,即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权力分立以防止集中专制和专制政府。参见德里克·希特著:《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43页。
服兵役是希腊公民身份的典型特征。例如,苏格拉底两次被征召参加作战,第二次征召是其45岁时。
德里克·希特著:《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第44-49页。
德里克·希特著:《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第52页。
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15页。
德里克·希特著:《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第27页。
"Person: human being as an individual with distinct characteristic",《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95页。
胡弘弘、陈毓:《中国宪法文本中的“个人”》,载《中国宪法年刊2007》,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
针对本文的主题,此处的基本权利主体是指一般性主体,而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特殊主体不是本文所考察的范围。
例如,按照日本学者的解释,所谓“成为日本国民之必要条件”就是取得、丧失日本国籍的必要条件。参见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第15页。
德里克·希特著:《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第4页。
对被侵害的个人性基本权利的救济涉及救济权,例如,诉权、诉愿权等。很多国家的救济权主体为公民,而非普通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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