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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内涵

  

  第二,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超越原始的“个人”主体能力,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内容相统一,确立了更新的基本权利体系。个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匹配于自由权的基本权利内容,源于个人与自由的结合与统一来抵御国家权力的需要,这是近代宪法背景下所能够达到的理论想像与制度实践。但在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产生过程中,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近代宪法定义无法满足新的社会价值需求,有限的个人主体价值无法被无限的扩容至与这类基本权利的衔接,因为这类基本权利的背景、内涵、实现的方式方法及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完全有别于自由权,发掘和确立新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必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是公民身份历史发展过程中提供的一次机遇。恰像马歇尔的分析,公民的三维构成说明了公民的主体能力,这种能力跟随社会认知的向前具有不断发展的趋势。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主张者眼中,公民跟国家福利的概念紧密相连,公民身份是协调社会形式平等与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分化之间的一剂良方。法学给予上述社会学理论的呼应即是社会权利的入宪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公民的给付义务。社会权利的入宪甚至影响到了个人性基本权利的实现。这表明在今天的环境中,社会权利的意义正在改变甚至建立起新的基本权利体系的结构和价值取向,个人获取生存和发展条件过程中形成对国家不可摆脱的依赖确是现时的客观状况。


  

  第三,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中释放出的公民义务、公民责任的观念更加完善了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内涵。新共和主义对过度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纠正的方法之一是重申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贡献、责任、义务,重申公民美德。这场公民共和主义复兴运动的背景如前文所述,是对自由主义公民价值体系下的不堪重负的国家、社会、环境等的减负运动。在新共和主义的公民观念中,公民从共同体中获得的权利保障是有目的指向的,它以对共同体的忠诚为代价,公民的权利主张不是无限的,需要衡量与共同体其他成员、公共利益、社会整体目标的关系而被加以限制。内涵如此丰富的公民身份被嵌入到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中,吻合了今天基本权利体系发展的取向并从基本权利主体的视角对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作出解释,例如,基本权利为什么需要限制?宪法为什么可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关系?等等。至少,上述问题可以从“公民”意涵中找到一部分答案。


  

  “个人”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主体演进展示了公民日益丰富的宪法内涵与日益重要的宪法意义。一个客观的情况是,即使个人性基本权利的实现有时也被迫做相应的主体转化方能达成目的。[20]这对于寄希望于宪法来实现普遍人权者而言,是失落而有些尴尬的现实。但在我们尚不能看到以政治共同体为最重要的人类生态圈终结的未来,公民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仍然具有难以撼动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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