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自由主义公民理论与实践的巅峰期之后,公民共和主义复兴的话题在现代西方也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建立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共和主义元素,其目的在于对自由主义公民角色的纠偏。正因为该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概念中包括了共同体主义、共和主义和个人自由主义等多种思想特征,因此又被称为新共和主义。
一段时间以来,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强化造成了新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家的给付与作为,导致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义务日渐沉重。因此,为了防止社会福利体制的腐败和个人对该体系的严重依赖,有些国家开始向个人提出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并不完全相符合的积极义务,要求公民履行公民义务、承担社会职责、发扬公民美德。这一行为的有趣在于,为了保持与实现自由主义公民的权利,使之有别于古典共和主义公民的自由与义务,前者却不得不从后者的经验中寻找药方。
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复兴,也在于回应当下历史条件环境中出现的人类重大问题,典型的譬如环境问题。公民身份的意义形成于与共同体之关系。为了当前作为整体的人类共同体以及未来的子孙后代之权利,针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全球性问题,应该给予公民更多的、明显的责任与义务。基于此,甚至有学者提出,应该在马歇尔的三维公民要素的基础上加入环境之维。[13]公民的环境义务,不仅包含了不破坏环境的消极义务,也应该包括积极地参与到防止他人危害环境的活动中去。可见,古典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蕴含的公民的贡献、义务、责任等德性之美在当下重申可谓恰合时宜。
四、公民、个人与基本权利
与近代基本权利立宪的政治哲学基础相呼应,近代宪法当中的基本权利主体首先且主要是“个人”,其英文表述一般为“individual”、“individual person”,中文翻译的对应概念为“任何人”、“各人”、“个人”。例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当中,除在规定“选举权”、“担任公职权”等政治性权利时,权利主体为“公民”之外,其他权利基本使用了“individual”的主体表达。1791年美国《权利法案》中主体的定义相对特殊,兼用了“people”与“person”两个概念。其中,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一系列刑事程序权利的主体为“person”,其他皆为“people”。“person”其实也含有“个人”的意思,是指“具有某种个性或特性的个人”,[14]鉴于要求刑事程序权利的主体一般均为人身行动受限者,有别于人身自由的其他主体,因此,“person”的个别使用是有道理的。而我们虽然习惯于将“people”译为“人民”,该词汇在中国的语境下也多被强调其政治意义,但实际上,“people”除了指人民以外,还有“人”的含义,与“person”同义,是“person”的集合。该词在美国宪法中的使用也含有“人”之“个体性”、“单独性”的“个体人”的意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