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奠基于近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发端。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权利等学说为公民的共和主义向自由主义身份转向打下基础。正因如此,早期的自由主义公民认知并没有脱离自然法学家笔下的“个人”形象和价值,对公民权利的界定也是围绕基本的个人自由内容展开的。公民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更加安心地追求个人的生活和利益,因为这种生活通过国家保护的权利得到保障。但是,这一时期,公民与普通个人在基本权利主体意义上的差别是被察觉的。从古典“公民”对城邦国家事务的积极参与意义中提炼出的公民与国家特有的合作关系,引申出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即政治参与权。这一结果同时意味着,政治参与权的主体是公民,而非一般自然人,只有前者身世中承载的象征意义与功能方可驾驭这一权利使命。法国大革命首先建立起这一公民身份的实践。1789年的《人权宣言》全称为《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人”和“公民”在此作出界分。1791年《法国宪法》在规定“选举权”、“担任公职权”等政治性权利时,权利主体为“公民”,其时公民区别于个人的主体地位已经在宪法中体现。
此后,公民涵义转化的必要性还来自于个人身份从国家获得帮助的有限性,这也是自由主义公民在与“个人”主体早先近义继而却分野的重要原因。在与个人近义的那部分自由主义公民内涵中,公民对国家只具有非常有限的义务,国家也主要对公民承担消极的不侵犯义务。但在19世纪中下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以及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贫富不均等社会矛盾日益严重,解决因经济迅猛发展带来的复杂而加剧的社会矛盾的需求变得急迫,成为当时尤其是欧洲国家所面临的难题。自然权利学说之下的个人对国家的对抗与抵御关系无法解决彼时个人生存之艰。因应这一历史背景,社会民主主义和社会福利主义哲学大行其道,成为密集而主流的哲学派别。这些哲学派别的主张包括,公民应在政治方面享有普选权已获得民主,在经济方面要求劳资双方享有平等的分配决定权以实现经济民主,在社会方面要求各个社会阶层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以实现社会民主。国家对此应承担起更为积极的责任,为国家公民建立新的社会条件下的平等秩序,并解决其生存和发展的出路。这时的公民身份开始向积极的、要求国家内多方面平等地位的形象与内涵转化。公民基于公民身份而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主张,此后不断获得众多国家宪法承诺,其最终的制度结果体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难题是,公民为什么具有优越于普通个人主体的主体能力和更丰富的主体内涵、足以匹配发展的基本权利种类,因而能够担当如此重大的历史变革期使命?记录和阐释上述过程的最经典、最具有影响力的理论当属英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公民身份和社会阶级》中提出的“公民三要素”说。马歇尔在进行了历史分析之后作出论断:公民身份包括三个要素,即个人的(civil element)、政治的(political element)与社会的(social element)要素。这三个要素分别由一系列的权利组成。个人的要素是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信仰、思想自由等;政治要素,是指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者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而社会的要素,是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一系列权利。历史比较精确的将每一个要素的形成归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个人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归于20世纪,在后两类权利的形成中存在着某些时间的重叠。[12]尽管马歇尔的观点主要是以英国历史为素材归纳的,但是获得了超越英国地域的更为广泛的认同。许多人从其观点中照出了自家历史的真影。马歇尔对于公民要素的庖丁式的条分缕析能够解释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与基本权利内容、国家给付义务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也阐明了“公民”与“个人”分别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之间的重合与不合。这些都间接论证了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以及个人向公民主体演进的合理性。当然,成就公民该主体地位的基本前提,仍然取决于公民不同于普通个人的国家身份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