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物权理论框架的各种解释,虽然针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力度有所增强,但是以放弃原有物权理论为代价,必然要在更深广的层面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似乎得不偿失。具体来看:“所有权分割说”实际上是要把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不同功能的定限物权划上等号,这就犯了一个隐蔽的错误:所有权作为最完整的物权,其中包含着一种无法分离出去的“剩余权”[19]。任何一种定限物权都不可能分得“剩余权”,因此,无论再多的定限物权相加,其结果也得不出一个所有权,“所有权分割说”,秘密切除了所有权中的“剩余权”,无异于取消所有权,似乎称为“所有权切割说”更符合实际,而取消所有权,本质上等于抛弃物权法而采纳英美法财产法,实际可行性不大;“二元所有权说”,试图通过建构双重所有权,对传统物权法体系进行改造,其最大的障碍在于“一物一权”原则;“新型财产权说”,将信托财产权视为与物权、债权相互并立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完满地化解了信托财产所有权与物权理论的冲突,但是,作为新型权利类型的信托财产权,本身却有极强的物权性质,如何划清与物权的关系,其中的问题也不简单。
可见,无论固守原有理论还是打破传统框架,两条路径都不理想。最圆满的解决方式,应当在与原有理论不冲突的前提之下,进一步发展、完善传统物权理论。
(二)作为所有权特殊运动形式的信托
传统所有权理论多是静态分析模式,未曾以运动的观点审视所有权,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的移转具有明显的瞬时性,有效的物权行为加上交付或登记,即刻之间就能完成所有权的移转;但是,信托却以特殊的形式将所有权移转的瞬间点拉长,根据所有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变化,呈现出复杂的所有权运动状态。
动态考察信托过程,其中有两组关键的财产流转关系,前一组在信托关系内部,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后一组在信托关系外部,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两组关系以受托人为连接点,贯穿在一个信托过程之中。这一复杂而精密的财产流转过程,可以从“一个关键、两种方向”上深入解析。
一个关键,在于委托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效力。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是一个处分财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这个行为在信托关系开始之初就已经做出,但是,由于一些已预见的不确定因素,整个信托存续期间,上述委托人处分所有权行为的效力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效力不能确定的本质原因就在于:所有权移转不能在瞬时完成,而是持久地保持变化之可能,体现出鲜明的过程性。这种所有权处分过程拉长的现象,可以设喻说明。譬如:我在高楼之上,抛弃一个纸飞机,意思表示很明确,以抛弃方式消灭所有权,在纸飞机缓缓滑落的过程中,其所有权同时也处于不确定的运动状态,如果正常落地,所有权消灭,如果纸飞机被他人用弹弓射击或者砸到他人头顶,所有权仍然恢复到我手中,我据此行使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或承担赔礼道歉的义务,这个例子中,处分所有权的行为,同样不能瞬时完成,而持久地保持变动的可能性。事实上,信托财产的运动过程远比这更为复杂,其更深层的复杂性在于: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行为的效力,要依据受托人向信托外部转移信托财产行为的效力情况而定,而受托人向外转移信托财产行为的效力,又恰恰要以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行为的效力为条件,二者互为前提,互相因果,根据情况的不同形成两种财产流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