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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权运动形式的信托

  

  三、已有的理论解释


  

  面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困境,学者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提出了“物权—债权”说、“附解除条件的所有权”说、“物权”说、“法主体”说、“权能分割”说、“区分所有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物权二元结构”说等等理论假说。总体来看,形态各异的理论方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问题限制在传统物权理论的框架内进行,另一类则尝试打破传统物权理论框架,通过对民法体系的创新改造来解决问题。


  

  (一)物权理论框架内的解释


  

  1.受托人所有


  

  该观点立足于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认为只有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才能保证受托人有效地完成财产管理任务,而信托行为,在性质上也应当理解为一个财产转移的处分行为。日本学者提出的“物权—债权”说,将信托财产所有权作为传统意义上绝对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所有,同时把受益人的受益权定义为债权。德国也有持同样观点的学者,但提出的理论为“附解除条件的所有权”,根据该说,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必须要以符合信托目的为前提条件。目前,受托人所有的观点是主流观点,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等拥有成文《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在立法上予以承认。


  

  2.受益人所有


  

  受益人所有的观点,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出发,认为委托人名义上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但是在实质上,委托人的真正目的是想将财产所有权包含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不能享有所有权,那么,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无法进行干涉,其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信托财产所有权应当归属受益人所有。德国学者提出的“物权”说,就持这种观点,该说认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因此,受托人不能就信托财产享有物权。受托人持有和管理财产的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


  

  3.委托人所有


  

  我国有学者认为,“委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表现为通过信托目的对受托人信托行为的控制,以此决定信托财产的使用方向和命运。所有权是决定物的命运之权,对信托目的的控制就是对信托财产命运的控制。这种控制正是拥有所有权的最集中的体现”[12]。持同一观点的其他学者则认为,根据中国《信托法》第2条7条15条28条29条,“实际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所有”[13]。也有学者指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类似英美信托制度的“财产的委托管理”制度,明确将财产所有权赋予管理设定人(委托人),对于大陆法系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理论具有启迪作用[14]。


  

  (二)打破物权理论框架的解释


  

  1.法主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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