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启蒙思想洗礼,所有权再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所有权展现出深厚的人性基础,负载人之尊严,是人格的延伸,因而被定义为一种先于且优于法律权利的自然权利。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将财产所有权表述为“追求幸福的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为“造物者赋予”的“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明言:“所有权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因其天赋的神圣性,所有权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随着豪迈的政治宣言,上升到无限、绝对的高度。
(二)现代所有权:以充分利用为目标,侧重优化经济运行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商品经济制度得以长足发展,近现代社会新经济组织的出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促使经济结构的技术性、精密性、复杂性日益加强,对于法律制度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时代特征,在各个思想流派重新审视的目光下,一种限制所有权制度的思潮开始孕育生长。所有权受限制的观念,最先反映在《德国民法典》中,该法第903条规定“在不与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的限度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该物,并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10]根据所有权限制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均可对所有权形成限制。《拿破仑法典》中“对于物绝对无限地使用、受益及处分的权利”,正在逐步走下圣坛,走入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境和经济发展的高级结构之中。
消解所有权的神圣性,关键在于将所有权概念的绝对排他性与政治学的核心概念———自由相切割。当代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指出“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免受强制之害的基本要件,并不是他拥有财产权,而是使他能够实施任何行动计划的物质财富绝不应当处于某个其他人或机构的排他性控制之下。现代社会的成就之一就在于,自由可以为一个实际上并不拥有任何财产的人所享有(除了像衣服之类的个人自用品以外———甚至连这些物品也可以租用),而且我们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那些可以满足我们需求的财产交由其他人来管理。这里的重要问题在于,财产应当得到充分的分散……”[11]哈耶克认为,所有权对于政治自由的保障,重点不在于其归属,而在于其利用,在于财产能够分散制约,免于垄断,因为分散的财产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从而满足个人实现自由必要的物资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分别财产权(several property)比私有财产权(private proerty)更为恰当[11]。
弱化了政治革命赋予的意识形态功能,所有权主要的理论面向,更加集中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度经济学家科斯从财产有效利用的角度分析产权,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根据这个理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的归属从经济效率角度来说是无关紧要的,无论权属在谁,最终都能通过市场实现最优配置。在这个分析框架中,财产权的制度设计目标,不在于强调对于财产的排他性保护,而在于有效促进经济合作与资源流通,充分发挥物资的使用价值。在具体的经济生活中,股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现代权利,均体现了针对财物使用价值的创造性安排,而在归属方面上,则淡化了实际的功能意义。
(三)小结
从传统所有权到现代所有权,制度功能的侧重点发生明显变化。传统所有权制度,目标定位于确定财产的静态归属,重点落在保护所有人不受外部干涉上;而现代所有权制度,在实现传统功能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地面向财产的动态利用问题。而现有物权理论,仍旧停留在对所有权的静态分析层面,因而难以解释所有权在经济结构中的动态运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