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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权运动形式的信托

  

  通过语境的差别分析可以看出,大陆物权理论与信托财产所有权二元结构,毫无兼容的可能。在物权理论中,所有权遵循“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就是说,在一个独立特定的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这个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二元结构。丧失了特殊的结构处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成为倍受争议的理论问题,投射到实践层面,也给法律适用造成争议和混乱,有学者指出:“事实上,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既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找不到可以推定其所有权归属的相关条文,我国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处于‘真空’状态”[5]。


  

  二、问题的本质:所有权功能的历史变迁


  

  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信托并非英美国家独有,大陆法系社会同样存在,不同的是,英美法律制度灵活、务实的特点及其独特的历史际遇,满足了信托的发展条件,最先将这种民间习惯发展成为法律制度。因此,信托法移植的困境,表面上反映出两大法系的差异和冲突,但是,深入来看,即使没有英美法系的比照,大陆法系自身的所有权理论同样存在与时俱进的变革发展需求,归根结底,问题的本质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实践发展而导致所有权功能的历史变迁。


  

  (一)传统所有权:以明确归属为目标,侧重排除他人干涉


  

  传统所有权理论,起源于古罗马私法中的“先占”(Occupatio)制度。最先占有某项财物的事实,因为一定时间的经过,而自然取得他人普遍尊重的效果,最终形成占有人对物的所有权。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指出:“一切‘所有权’都是因‘时效’(Prescription)而成熟的‘他主占有’(AdversePosses-sion)”[6]。罗马法中最原始的所有权概念“dominium”一词,意指奴隶主对于奴隶的一种绝对控制权,奴隶在当时被视为一种物,所以“dominium”的概念包含了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在实质上具备了所有权的性质。到罗马共和国末期,发展出专门的法律术语proprietas一词,proprietas明确含有占有、使用、滥用物的内容,被认为是罗马法中最早的所有权概念。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商品经济要求通过交易实现商品流通,而商品流通必须首先确定商品的归属。只有物的归属明确了,交换人才能具备有效的交易主体资格,市场才能建立起稳定的交易秩序,交换人对于交易行为的合理预期才能获得保障,因此,确定物的归属就成为所有权制度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指向。


  

  从古罗马时代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间经历了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再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进化,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所有权制度这种明确归属、排除干涉的功能不断彰显和强化,直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达到历史的顶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将所有权与人性相勾连,为所有权带上人权的神圣光环。洛克提出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的劳动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生依据,通过劳动将人格因素注入财产之中,为所有权打下人性基础[7]。康德将占有分为“经验占有”和“理性占有”两种情况,认为在经验占有中,客体仍然是自在之物,不能形成权利;而在“理性占有”中,理性通过自身的活动对客体进行确认,并将其置于自身力量控制之下,因此理性占有才是真正的所有。康德深刻指出:“一个外在物是我的,只有当这个外在物事实上不是在我的占有中,如果别人动用它时,我可以认为这是对我的侵害,至此,这个外在物才是我的”[8]。黑格尔根据自己的哲学理论,将所有权的本质定义为人的自由意志的外在展现,黑格尔指出“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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