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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载精心筹备,一朝全盘皆输――知识产权案始末

  

  三、未被批准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根据中国版权法第4条及一系列法规的规定,外国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必须经过审批,而未被批准出版发行,或者被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其版权不受法律保护。这样,正在接受审查的外国作品,就不受中国版权法的保护。但已经纳入TRIPS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给本国作者的权利,外国作者应当同等享受,并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中国违反了TRIPS第9条第1款(WTO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若干规定)、第14条(保护版权相关权的规定)、第3条第1款(国民待遇)、第41条第1款和第61条(刑事保护)。


  

  美国的“诉状”在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是否站得住脚,要等一年多时间由三人专家组作出公断。WTO成立十多年来,第一次面临解释TRIPS这些条款的任务,而专家组的裁决,对WTO成员正确理解自己的义务,将有深远的影响。人们都关注着此案的发展,其中,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盟、印度、日本、回国、墨西哥、中国台北、泰国和土耳其等十二个成员宣布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审理。


  

  五、风平浪静


  

  随后,在整整十五个月时间里,WTO专家组审阅了争端双方及第三方提交的大量“申诉”、“抗辩”及相关材料,还两次“开庭”,听取双方的面对面辩论。2008年11月13日,专家组作出了长达135页的裁决报告。


  

  裁决结果是: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TRIPS第9条第1款和第41条第1款;中国的海关措施不符合TRIPS第59条;但美国没有证明刑事门槛不符合TRIPS第61条。从表面上看,美国起诉中国三项措施,赢了两项。但细看专家组报告就会发现,美国其实是“全盘皆输”的。第一,专家组虽然说,《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不符合WTO规则,但没有支持美国关注的重点,即所谓“未被批准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第二,专家组虽然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27条“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不符合WTO规则,但没有支持美国的主要起诉点,即认为中国“海关无权销毁”。至于第三点,专家组则明确说,WTO规则中的“商业规模”(commercial scale),是一个相对概念,即假冒盗版产品在该产品全部市场中所占份额,而美国并没有证明所谓的中国“刑事门槛”达到了这个份额。


  

  从2002年开始,美国产业界就开始推动起诉中国,甚至连法律点都准备好了。[25]随后,国会议员也跟着摇旗呐喊,彷佛中国的假冒盗版十分严重,给美国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起诉中国就可以解决问题。美国行政部门虽然一开始扭扭捏捏,最终还是“顺应潮流”,“挺身而出”,选择了看似很有把握的三个法律点提起诉讼。[26]现在WTO专家组作出了严谨的法律裁决,会不会提醒美国反省一下自己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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