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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载精心筹备,一朝全盘皆输――知识产权案始末

  

  事实上,如此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应,从新闻发布会上记者的提问,已见端倪。“美国早就宣称要起诉中国,为什么偏偏选在下月举行的战略经济对话之前?”“起诉中国,会不会引发中美之间贸易战?”“中国会不会报复美国的版权行业?”“日本和欧盟等国会不会加入美国阵营?”“诉诸WTO能够解决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吗?” Susan虽然不慌不忙,沉着应对,但她的很多解释,未必能够消除人们对此事的诸多疑虑。两个大的贸易伙伴之间打官司,本来就引人注目,何况是在知识产权这样一个复杂领域?此外,一个人正在勤勤恳恳竭尽所能地工作着,却被别人告上法庭,感情不能不受到伤害,积极性不能不受到打击。在这种情况下,说得再好听,讲得再有道理,恐怕也让人难以接受。


  

  2007年8月13日,美国就诉中国知识产权案向WTO提交了“设立专家组请求”(The 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按照WTO的诉讼规则,这表明双方没有就争端达成协议,一方正式要求WTO委派专家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断。因此,这份“设立专家组请求”,就成了启动诉讼程序的“诉状”。


  

  在WTO诉讼过程中,虽然双方都要提供大量文件和资料,大家还要到日内瓦“开庭”,就案件进行广泛深入的辩论,但这份“诉状”,必须“指明争议的具体措施,概述起诉的法律依据”。[24]也就是说,“诉状”必须说清楚起诉的事实和法律。这样,从“诉状”就可以大概看出美国告中国知识产权“告什么”和“凭什么”这两个核心问题。


  

  “诉状”共8页,分为3个部分:


  

  一、刑事程序及处罚的门槛(threshold)。根据中国刑法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7条、第218条和第220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额较大”、“销售额巨大”、“非法所得较大”或“非法所得巨大”的假冒盗版,并且只有是单位的行为,才属于犯罪行为。这样,对于某些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由于没有达到门槛,中国便不给予刑事处罚。这不符合TRIPS第三部分的要求,即对所有具备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盗版都应采取有效行动。具体而言,中国的措施违反了该协定第61条和第41条第1款。


  

  二、海关处置侵权货物。按照中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处置查获侵权货物的方法,首选是除掉侵权标志,通过拍卖等方式,让这些货物重新进入商业渠道,只有在侵权标志无法清除的情况下才予以销毁。而TRIPS第46条规定的原则是销毁侵权货物。海关无权销毁,就违反了中国在该协定第59条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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