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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载精心筹备,一朝全盘皆输――知识产权案始末

  

  8月29日,Susan Schwab以美国贸易代表身份第一次访问中国。与中国官员会谈结束后,她在“美国中国商会”(AmCham China)和“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 China Business Council)联合举办的招待会上发表了讲话。她说,美国正在考虑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诉诸WTO的问题。“我们不喜欢在WTO提起案件,因为案件要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我们想要的,是在起诉前就解决这些问题。但当友好对话不能带来积极结果时,我们不能袖手旁观,容忍承诺不得到履行。我们将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法律诉讼不应被视为敌对行动。争端解决机制为贸易伙伴提供了客观的解决争议的途径,避免整体贸易关系的恶化和污染。它还有助于一些政府部门说服另外一些政府部门遵守WTO规则。事实上,整个世界贸易体制都在从公平、理性的解决分歧的途径中受益。”[16]这番“谆谆教导”,似乎是在提醒中国人为当被告做好心里准备。


  

  9月18日,位于华盛顿的国际反假冒联盟(International Anti Counter feiting Coalition, IACC)[17]在其提交USTR的一份材料中,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不符合”TRIPS之处。(一)不符合TRIPS第41条。中国过度依赖行政执法,较少使用刑事救济。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都提交给工商局,然后工商局应当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局进一步调查。但根据IACC会员的经验,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模糊之处、警察的无效率以及普遍缺乏政治意愿,移交率会非常高。不澄清法律上的模糊之处,包括在确定是否移交刑事调查时所依据的计算货物价值的方法,行政执法不会有大的改观。行政执法不能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带来合法期待,也没有象TRIPS第41条所要求的那样,对进一步侵权形成遏制。(二)不符合TRIPS第61条。《刑法》中的大多数经济犯罪,定罪标准都是在5,000-10,000人民币之间,而知识产权犯罪的标准高了10倍之多,即个人50,000人民币,单位150,000人民币。盗版与其他经济犯罪一样严重,有时候甚至更为严重,中国对假冒盗版的定罪标准设得高,缺乏适当的依据,并且明显违反第61条的义务。[18]与2002年IIPA的指责相比,IACC的分析更加“法律化”,美国可能针对什么问题提出起诉,会提出怎样的辩点,也渐渐清晰起来。


  

  在这种气候下,为美国国会提供咨询的机构“美中经济和安全审查委员会”(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USCC)[19]也煽风点火,于10月5日给国会议员写信,认为美国应当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建议国会要求行政当局就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和缺乏执法问题诉诸WTO。这封信说,该委员会于6月7-8日举行过一次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听证会,从证人证词看,中国政府缺少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治意愿,中国的立法和执法都存在问题,中国出口大量假冒产品。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成为全球化时代保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然而,USTR一直不愿使用WTO解决贸易争端,其原因包括:这个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本身有弱点,USTR喜欢通过谈判解决问题,USTR看重胜诉的可能性,并且希望与其他国家联合采取行动。此外,美资企业担心中国政府取消其优惠而不敢说话,也是一个原因。该函还明确提出,最可能胜诉的案件,应当是关于有效执法的TRIPS第41条和第61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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