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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载精心筹备,一朝全盘皆输――知识产权案始末

  

  相比于该联盟直截了当的“专业”,USTR同年公布的“特殊301”报告只是概括提到中国的行政处罚没有形成对进一步侵权的遏制,启动刑事案件的“门槛”过高,要求中国修改司法解释,以更加有效处理案件并实施有威慑力的刑罚。[6]另外一份由USTR负责撰写的“中国履行WTO报告”,虽然指出了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样没有提到不符合TRIPS的问题。[7]


  

  二、甚嚣尘上


  

  到了2004年,IIPA进一步提出了修改《刑法》的建议。TRIPS第61条规定,WTO成员应当至少针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侵犯商标权或版权的行为制订刑事程序和处罚,并且救济应当具有威慑力,与对同等严重犯罪的处罚相当。IIPA认为,中国的《刑法》应当修改,以包括以下内容:处罚最终用户盗版;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所有独占权及未经授权的进口;处罚违反反规避条款及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处罚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具有商业规模”且对权利持有人有影响的网络侵权;取消单位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整体加重处罚。IIPA还认为,司法解释也应当修改,大幅度降低或取消“门槛”(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侵权尤应如此),以正版品而不是以盗版品价格计算收入,并且包括库存产品。[8]


  

  2005年初,IIPA突然提出,美国政府应立即与中国在WTO进行磋商(consultations)。[9]按照WTO“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定,提出磋商,就意味着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即起诉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IIPA还提出,USTR在当年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状况“非常规审议”(out-of-cycle)结束后,应当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请求设立WTO争端解决专家组进行审理。


  

  IIPA没有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突发奇想”。倒是几乎同时出现的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的材料,似乎为此作了一个注脚。美国商会称,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3年了,但中国为公司提供的保护,显然在整体上没有达到TRIPS所规定的“有效”和“遏制”的标准,侵犯知识产权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严重影响。该商会也建议美国政府立即启动WTO的磋商。[10]


  

  针对美国产业界的强烈“呼吁”,美国政府也作出了一定的反应。2005年USTR公布的“特殊301报告”,认为中国的侵权严重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因此将中国上升到“重点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即中国属于“没有提供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或执法”的国家;美国政府将与产业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一道,考虑援用WTO程序促使中国符合TRIPS的义务,特别是采用有遏制效力的刑事执法制度。[11]该报告还提到,TRIPS第41条和第61条要求具备有效、遏制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而中国的制度过分依赖行政执法,不具有威慑力。[12]同年的“中国履行WTO报告”则称,美国政府准备采取一切必要、适当的措施,确保中国制订并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13]


  

  三、山雨欲来


  

  终于,到了2006年4月28日,USTR公开宣布,将开始考虑援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原因是中国没有给美国的版权材料、发明、品牌和商业秘密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解决某些执法缺陷方面进展甚微。[14]随后,USTR官员在对外讲话、作证和接受采访时,不断宣称将在WTO起诉中国。6月14日,美国副贸易代表Karan Bhatia在一次讲话中称,“我们一直在与中国谈知识产权问题,但我们的耐心是有限度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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