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载精心筹备,一朝全盘皆输――知识产权案始末
杨国华
【关键词】知识产权案
【全文】
闹闹开始,冷冷清清收场。2006年初,美国在WTO起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引起了全世界关注。2008年底,WTO专家组作出裁决,美国的主要观点都没有得到支持。此案留给人们太多的思考。
一、青萍之末
细察这个问题的起源,首先提出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当属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IPA)。2002年初,在其提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STR)的一份材料中,[1]IIPA认为:在中国市场上,盗版率高达90%,给美国及中国的创造者和公司造成了惊人的损失;中国现在已经是WTO成员,应当公开承认它还没有遵守WTO的义务,没有对商业规模的盗版采取有威慑力的执法措施(yet to provide deterrent enforcement against commercial scale piracy)――90%盗版率,就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2]
在这份材料中,IIPA进一步指出,中国的执法制度不符合TRIPS第41条、第50条和第61条。第41条要求,WTO成员的执法措施应当能够保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迅速的救济以防止侵权,以及救济措施能够对进一步的侵权构成威慑(remedies which constitutes a deterrent to further infringements)。中国的执法措施常常是版权局等行政部门采取行动,事实证明不足以威慑进一步的盗版。而《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关于盗版的规定,又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门槛”(thresholds)过高,很少被援用。[3]实践中,要求个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6,000美元这个“门槛”,使得刑事救济形同虚设,更何况执法者计算违反所得数额依据的是盗版产品的价格,并且是按照实际销售的数量,而不包括库存。这远远不符合国际社会的主流思想,实际上使得降低盗版率根本不可能。[4]
IIPA成立于1984年,是美国版权产业的一个民间组织,其宗旨是促进版权的国际保护。该联盟非常活跃,经常就全球及各国版权问题发表意见。每年年初,USTR发布通知,就“特殊301”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该联盟都会提交大量资料,并提出很多建议。例如,2006年,它提供了46个国家保护版权不力的情况,同时建议将这些国家分类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如此引人注目的组织,其位于华盛顿的秘书处却只有6个人:主席Eric Smith和几个工作人员。Eric是联盟的创始人之一,同时是Smith & Metalitz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managing partner)。事实上,这些人员也同时在该律师事务所工作,所以联盟与律师事务所几乎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然,该联盟后面有强大的支持力量。联盟由7个协会组成,而这些协会的会员有1,900家,其中很多是赫赫有名的大公司。[5]Eric在这个领域摸爬滚打20多年,见证了很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情况,而其身后是一个蓬勃发展的版权产业。因此,在中国刚刚加入WTO不久的时候,该联盟率先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不符合TRIPS的哪条哪款,就不意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