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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田罢工事件看我国集体争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法律应赋予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从国际法上讲1997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我国批准该公约时并没有对这一条作出保留。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将该公约的该条规定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以遵守国际法的义务。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罢工并没有规定,但国内罢工事件已层出不穷,已不再是个别事件,从此次的本田罢工事件到现代汽车零部件厂商的罢工,已有多发的趋势,而且罢工处于无序的状态,从这个角度也应立法对罢工进行规范,使其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下运行,以减少罢工对社会的冲击。


  

  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讲,也应规定罢工权,近年来我国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甚至发生多起由于劳资纠纷而引起的恶性杀人事件,在此情况下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有利于加强劳动者争取利益,在集体谈判不成,赋予劳动者的罢工权,通过这种方式来加强劳动者集体谈判的力量,以达到争取劳动者利益的目的。如果没有赋予劳动者罢工权,对于集体谈判来说,劳动者是无力的,因为他对用人单位是没有制约的。


  

  赋予劳动者以罢工权,但必须对劳动者的罢工权行使也应予以规范,不是劳动者想罢工就罢工,必须对罢工设定一个罢工程序,如占多少员工的同意才能罢工,罢工之前必须有一个工会和用人单位的集体谈判过程,罢工必须提前预警等。在本田罢工事件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些,既没有看到罢工前的集体谈判,也没有看到罢工的提前预警,完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罢工堵是堵不住的,我们只能用法律来规范,合理的引导,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劳资双方的争议。


  

  3.政府在集体争议中的作用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劳资争议中应处于中立地位,在劳资争议频发的今天,政府更应为劳资双方提供一个争议解决的平台。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奉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此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不断地顺从资本的力量,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原则的站在用人单位一方,成为用人单位的支持者,直接把自己卷入劳动争议中。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社会矛盾剧烈,地方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当发生比较大的罢工事件,很多地方都出动军警,甚至动用公检法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为名对罢工的组织者进行刑事制裁。我们认为政府的这种做法有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长远看,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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