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了集体协商制度,但在现实中未产生其应有的作用,本田罢工事件再次说明了这一点,在本案中职工罢工其要求的是加薪,这完全是一种利益争议,完全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来解决。在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集体协商的过程,只是看到了职工们的突然罢工,这说明我国的集体协商机制出现了问题,在制度上予以完善。
2.确认劳动者的罢工权,规范罢工程序
我国1975年的《宪法》,1978年的《宪法》都规定了罢工权,1982年的《宪法》取消了劳动者的罢工权。当时的理由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全体人民利益一种破坏[2]。因此,没有规定罢工权的必要。这在当时也许是正确的。
时代发生变化了,法律制度也应作出相应的变革。1982年《宪法》制定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阶段,现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不在是唯一的所有制形式,外商投资企业、民营经济、股份制等所有制日益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也呈多元化趋势,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追求的是工资的最大化,两者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有什么武器呢?我们认为应赋予劳动者罢工权。
我国《工会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罢工权,只是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次序。我们认为该条虽然隐含了职工有罢工的权利,但没有明确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也没有明确工会有领导罢工的权利,对工会在罢工的职能更是定位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