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应真正代表工人利益,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我国《工会法》早已颁布,而且已多次修订,但由于我国实行一元化的工会制度,被赋予很多的政治意义。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工会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成了摆设,没有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甚至出现了工会主席代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博公堂的现象。工会职能的错位导致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利益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我国《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职工的合法权益。但该法第六条又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作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在于如何让一个基层工会来判断什么事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会与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相冲突呢?工会的存在就是代表和维护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是否符合全国人民的总利益不是一个基层工会所能判断的。如何来实现这一点?首先:工会的产生是由职工自愿组建的,其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工会是真正自愿组建的,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才能使职工们把他看成是自己的组织。其次,工会的领导人是职工民主选举的,这一点很重要,由职工选出的工会领导人才符合职工的利益。
我们注意到在这次本田罢工事件中,职工们提出了要建立属于自己的工会这样的诉求,甚至在整个过程中狮山镇工会人还和罢工工人发生了冲突,这也说明我国现行的工会不能满足工人的要求,不能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使其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
职工和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职工必须组织起来,有自己的代表。谁能代表职工的利益,只有职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工会才能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相比,单个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很难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当劳动者组织起来之后,就不一样了,俗话说:团结就是力量,组织起来的劳动者,完全有能力和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达到争取自己利益的目的,集体谈判就是一种劳资互动的很好形式,他使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通过谈判达到了一种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