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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维权与动态维稳

  

  “能动司法”正式提出则直接源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众所周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这场危机就其影响深度而言不亚于1929年的经济危机,正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国内“维稳”压力骤然增加,“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被看作重中之重的任务,各种机关机构广泛动员,大量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也因此先后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被要求“应该有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因而成为中国法院系统必须直接面对的一个任务,其甚至被放置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高度上,“能动司法”因此提出。


  

  其次,就“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而言,“能动司法”明确显示了其与动态维稳话语相一致的司法改革路线。如何通过司法维护社会稳定?在这一方面,中国的司法机构在历史上就曾形成过一些与“动态维稳”相类似的办法和经验,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成功例子,然而在刚性维权机制主导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度沉寂。


  

  随着“维稳”任务的提出,法律实践者开始将目光重新投向这些已有的办法和经验上,并试图进一步将其体系化和法治化以适应于当下中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践开始与理论相交融,一套与动态维稳话语相契合的“能动司法”实践开始形成。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既强调充分发挥法院职能,又强调充分发挥全体法院干警的主观能动性,要求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干警通过建立便民诉讼机制,提供便民服务,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相对于西方对裁判方法的过分追求,我国能动司法更关注审判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改革。能动司法在审判活动中要求法官选择最适当的办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非过分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21}


  

  这样,我们最终看到,在动态维稳话语的影响和作用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改革开始发生重大变化,“权利救济”虽仍重要,然而已不是“权利本位说”主导下的那种面向个体的、后发的、传统意义上的公力救济,在很大程度上,“权利救济”已经成为“动态维稳”的一个步骤或方面。


  

  五、结语


  

  行文至此,也许我们需要做一个更为直接的立场交代:


  

  本文的主旨在于对“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的批判,并试图揭示这种“权利本位说”对法律实践中刚性维权机制的支撑作用,然而,从“认真对待权利”的角度而言,笔者并不反对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本位说”。毕竟,对权利的尊重并不必然导致刚性维权机制,“认真对待权利”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为权利而斗争”,然而,在另一方面,笔者坚持认为,在“维稳”的背景下,对权利的尊重绝不能演变为凝固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现实面前,我们需要对“对抗正义”进行反思并与其保持距离,因此“权利本位说”必须进行重构,而这种“新权利本位说”,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重构的起点而言,新“权利本位说”应当坚持“保护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权利本位说”基本内容。毋庸置疑,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而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基本目标,而“人民群众主张权利、维护权利,实现权利,是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强大推力”,{3}395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张文显先生鲜明地提出“在权利本位的范式中,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21}396换句话说,“保护权利、制约权力”实际构成了“权利本位说”的“硬核”,抛却了这一“硬核”,“权利本位说”则无法保持与“法治”的内在勾连,从而也就脱离了中国法律实践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保护权利、制约权力”还暗含了“权利”相对于“权力”优先性的基本认识,而这一点恰恰是动态维稳话语所欠缺的,就此而论,重构(而不是抛弃)“权利本位说”具备了现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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