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从错案追究制诞生之日起,学者专家乃至工作在一线的法官对其的批评就不绝于耳,而这些批评在笔者看来,归根到底都可以指向“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本身。有学者指出,“提出‘错案追究’这个概念时,就犯下了一个根本的错误,即把追究的矛头指向弄错了”,“应该受到追究的是法官的行为,而错案追究制所追究的,却是法官行为的结果,即所谓的‘错误判决’”,“界定法官行为的标准很明确,即合法还是非法,但要界定法官行为的结果就很难了,因这一结果受到事实、法律以及法官主观认识等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明确界定。”{12}显然,这段论证清楚地向我们展示了“权利本位说”中的“是非分明”与法律实践中“权利是非难分”所形成抵牾。然而,错案追究制并不顾忌这种抵牾,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由于“错案必追”,导致二审架空,办案效率降低,甚至直接损害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等一系列后果,难怪有学者因此发出“错案追究制:看上去很美”{13}的感慨。
当然,在更大的背景下,“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与刚性维权机制的消极后果并不是一个错案追究制所能诊断的,在面对当下一些更为宏大的中国现实问题时,刚性维权机制愈发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这其中,与本文主旨相关,无法在“维稳”与“维权”之间获得平衡,已成为刚性维权机制的一个纠结。
应该看到,“维护安定团结”一直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内,除了边疆问题和台湾问题外,中国内部“维稳”的直接压力并不大,这主要因为改革的基本背景发生于“人民日益增长是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矛盾”,GDP的高速增长和全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社会多元化的广泛接受,传统意义上的“维稳”机制也常常被视作一种不成功甚至是阻碍改革开放的消极因素,“维权”与“维稳”相比较,“前者要求承认,后者意味否定;前者的重点在于加入社群以享有公民值得享有的权利,后者的重点则在于把一些人排除在正常的社群之外,同时否定这些人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14}正因为如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内,“维权”获得了比“维稳”更为重要的话语地位。
然而,新世纪以来,随着贫富分化的增强及利益的进一步分化,地区发展不平衡、分配不公、就业难、看病难、房价过高、反腐压力大、保障教育公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出现,能否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已上升为政治生活的头等大事,[5]而这种压力必然要体现到法律实践中去。
刚性维权机制能缓解这种压力吗?如上所言,刚性维权机制本质是一种“对抗正义”表达,其内在的理想性决定了其不能也不愿意在“维稳”与“维权”间做出妥协。在“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看来,权利是“本位”的,维稳充其量只是维权的一种手段,维权才是最终目的——刚性维权甚至不愿面对当下中国“维权”正式制度不足的现状,鼓励体制外维权,形成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在这样的情境下,正常的“维权意识”往往可能演变为具有一定破坏力“维权冲动”,甚至最终走向“维稳”的对立面。
三、动态维稳:另外的话语与机制
虽然刚性维权话语机制无力回应“维护社会安定”这一现实要求,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却发现一种比传统“维稳”更为灵活的“动态维稳”话语已经形成,并在实践层面对“维稳”需求展开了丰富和有效的回应。[6]
所谓“动态维稳”直接源于所谓“静态稳定”和“动态稳定”的区分,对此,俞可平先生有着较为明确的界定,即“静态稳定与动态稳定是两种不同的稳定观。这不仅体现在内涵和意义的差别上,也同样体现在达到社会稳定的现实途径的差别上”,“简单地说,达到传统的静态稳定的主要办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堵’,即简单的压制;而达到动态稳定的主要途径则是‘疏’,即协商和谈判”。{15}虽然,在这段表述中,俞先生主要涉及的是政府与个人在维稳中的关系问题,然而从更为宽广的视角而言,俞先生实际已经为我们揭示了“动态维稳”的基本内涵,即追求各种主体之间相互理解与良性互动,将“协商和谈判”而不是“对抗”与“斗争”作为维稳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