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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维权与动态维稳

  

  3、淡化权利维护的成本性。勿庸置疑,权利的维护是需要支付成本的,“权利具有成本乃是一个自明的事实”。{10}虽然“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者并不否认权利维护的成本性,甚至提醒人们应“注意法定权利的界限和社会所能提供的实际条件”。{3}352然而就其理论框架而言,权利的成本性并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容纳,这是因为,就提出目的而言,“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正是要表达对人们权利意识低下的不满,并试图以此为基础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换句话说,在“权利本位说”看来,“权利救济”是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主要甚至唯一的工作,“鼓励人们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3}352是实践意义所在。在这样的话语内,维权的成本实际并不重要,“为权利而斗争”具有最终的目的性。


  

  这样,从最终结果而言,我们看到的是“对抗正义观”对作为主流法学理论“权利本位说”的影响与塑造;另一方面,也正是借助于这样一种“对抗正义观”,中国的法学研究者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实现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说”的“知识转换”。


  

  二、刚性维权机制:“权利本位说”的实践表达


  

  “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问题何在?笔者认为,如果单纯从效果而言,在法治启蒙的大背景下,在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国度,“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虽显偏颇,但却起到了一种有效的思想启蒙的作用(通过鲜明的话语进行价值表达正是启蒙的一般手段),其意义正如有学者所概括的那样,“为权利而斗争是培养和树立公民法感情的重要途径……是达致法律信仰的铺路石”。{11}然而当启蒙的任务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我们则有必要重新对其评估。毕竟,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而言,“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有意淡化甚至忽略了权利实际存在的模糊性、可抛弃性、可转让性(一般情况下)及维权的成本性等基本特性,从而使促成一种“非此即彼”的“刚性维权机制”,而当这种“刚性维权机制”不加反思的进行下去时,其必将损害中国的法律实践——实际上,这种损害已经发生,发生于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错案追究制”突出显示了上述判断。


  

  一般认为,错案追究制源于1990年在秦皇岛市法院的系统率先试行,在此之后,各地法院纷纷效仿,错案追究逐步在全国法院系统得到推广。1998年9月3日和7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分办法》),将错案追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行,错案追究制正式形成。


  

  应该看到,虽然无论在过去和当下人们对“错案追究制”的内涵都有着不同的概括,然而,强调在清晰是非的“判决”基础上对权利进行严格“救济”却是错案追究制的基本要义所在,笔者认为,仅这一点,已足以说明,错案追究制决不是“执法必严”的简单延伸——作为一种“严厉”的制度安排,错案追究制直接源于“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因为,“正确”与“错误”案件的界限必须以“权利界限”清晰为前提;而“错案必追”又只能建立在“权利不可剥夺”与“淡化权利成本”的基本考量之上。实际上,错案追究制初步实验的1990年本身已经从时间上辅证了其与“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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