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维权与动态维稳
论“权利本位说”在维稳时代所遭遇的挑战
吕明
【摘要】上世纪90年代,在“对抗正义观”的笼罩和驱动下,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理论,“权利本位说”实际促成了法律实践中的刚性维权机制。然而,刚性维权机制无法有效面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要求。本世纪以来,建立在“动态维稳”话语之上的法律实践逐渐替代刚性维权机制,“调解”的复兴与“能动司法”的提出展现了这一趋势。在社会现实面前,“权利本位说”必须进行重构。
【关键词】权利本位说;对抗正义;刚性维权;动态维稳
【全文】
勿庸置疑,上世纪90年代以后,在经历了若干次激烈的争论之后,“权利本位说”已然成为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主流理论,而“权利本位说”的提出对于当下中国法学的贡献和意义即使其反对者亦表示承认:邓正来先生认为,“权利本位说”的提出和形成是新时期“法学解放”运动的“重大学术成果”;{1}58-56童之伟教授则更为明确地指出“在应该是以什么为本位的论证中,可谓观点纷呈,但其中一支独秀的是权利本位说。{2}
另一方面,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权利本位说”虽不断遭到质疑乃至批判,然而长期以来,其主流地位却并未因此被撼动,其中的原因也许正如其积极倡导者张文显先生所概括的那样,“权利本位说”是“在破除‘阶级斗争为纲论’和‘阶级斗争范式’的基础上,经过中外法律文化传统的反思和比较研究,对中共十一届三种全会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制改革的积极探索,以及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前途的展望而形成的”。{3}379-380换言之,立基于对过往法律实践反思,积极回应时代要求实际构成“权利本位说”理论之树常青的两个基本原因。
然而,笔者认为,就当下中国法律实践而言,“权利本位说”正遭遇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这种挑战发生于最近若干年来,贫福差距拉大,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之中国基本背景,在这一基本背景下,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之“维稳”要求突出,“维稳”与“维权”已经形成巨大张力。
在本文以下部分,笔者将试图证明,在很大程度上,包含强烈西方文化背景的“权利本位说”实际促成了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刚性维权机制,这种刚性维权机制一度成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刚性维权机制并不能有效面对当下中国现实,特别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一基本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势的重大变迁,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而生成的“动态维稳”新理念已经对传统的“权利本位说”和刚性维权机制提出挑战。
一、为权利而斗争:“对抗正义”笼罩下的“权利本位说”
如上所言,“权利本位说”是在破除“阶级斗争为纲论”和“阶级斗争范式”基础上形成的,相对于“阶级斗争范式”,“权利本位说”无疑是积极和进步的,因为就“权利本位说”的形成时机而言,其实际为中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的工具,思想解放的武器”,{3}381就此而言,“权利本位说”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和法律实践而言无异于一次再启蒙。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许需要做一个前提式的追问:为什么中国的法学(法理学)研究者会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抛弃了“阶级斗争范式”,迅速转向“权利本位说”?
笔者注意到,到目前为止,就“阶级斗争范式”与“权利本位说”的关系研究而言,学界关注的重心主要在于二者的差异,[1]即无论“权利本位说”的支持者或反对者似乎都认为“阶级斗争范式”与“权利本位说”之间的差异是“重大而突出”的,而从“阶级斗争”到“权利本位”的转换也往往被视为一种“断裂”。然而,这样的研究并不能回答我们以上所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就同一个研究群体而言,在短时间内实现两种完全不同知识之间的跳跃和转换是颇为困难的,更不用说一些具体的研究个体。[2]唯一能够回答的是,在两种表面差异巨大的知识之间实际存在着某种“路径依赖”的关系,换句话说,就“阶级斗争范式”和“权利本位说”两种“知识”而言,笔者认为二者包含着共通之处,而这个“共通之处”就是长期存在于西方文化中的所谓“对抗正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