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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权利的外在形式

  

  上面举出了民法规定的诸多权利,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各各种的权利,如社会性的权利、政治性的权利等等。即使是国家权力,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是因为这个特殊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及其构成的机关,它们就被叫做权力了。


  

  权利可以等同于法律吗?这是从权利和法律的外延关系上来说的。当然,权利是大于法律的。更多的权利是没有规定在法律之中的。法律规定的权利虽然众多,但是,它们只是权利的一个部分,甚至是一个小部分,法律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只是一个部分。法律规定不完所有的权利,权利大于法律的规定,这是一个社会现实,也是一个历史事实。在法律之外,更广大的空间是让位于实际存在的权利的,或许可以说是这些没有被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性质的权利,只是这些权利不是一种法律性质的权利。这种自然性的权利,其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比法律权利小,法律权利的实现基础还在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法律权利实现的保障。自然权利这个问题,是很有必要给予重视的,或许自然权利可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理解,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义的。


  

  法律是对于部分权利的规定,法律是对这些权利的外在形式。法律是对权利的规定,也就是法律是对于权利的确认。当一种权利不被法律规定,也就是这种权利虽然实际存在,但是它还没有成为法律权利。要知道,法律对于权利的确认,不是一个静态的不变的过程,不是说,一种权利被法律确认了,并不是就一直只是这样了,而还要发展变化,法律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辨证的。可以设想,一个权利给法律规定了,之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或者法律需要取消对于这种权利的规定,或者要调整这种规定,或者还要做出相反的规定,等等。这种发展变化的情形是一直存在的,特别是转型时期的社会,这一法律对于权利的规定更是变动频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务院、在最高法院等等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经常对具体条文的规定作出改变,就是最好的一个说明。大致可以看出有这几种发展变化的情形:权利变动,相关法律规定也要相应作出变动。以前没有作法律规定的权利,后逐渐被重视起来了,法律作了规定。以前作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因为某种原因,法律不再作规定。这就是法律修改的意义所在,这就是法律修改的原因所在。


  

  特别要重视权利变动带来法律变动这一问题。要在这里明确谁先谁后以及谁决定谁的问题。不是法律变动了,权利才变动。而恰恰是相反,是权利变动了,法律才变动。这一问题,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需要作认真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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