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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慎用单方解除权

  

  1.行使的时间点有所不同


  

  三种解除权的起点可以说均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但行使的具体时间点略有差别,约定解除权需要等到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而法定解除权需要符合法定的几大情形出现时,而协商解除权则是双方协商一致时。


  

  2.行使的条件不同


  

  协商解除权,不存在行使条件问题,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立即解除合同,当然不可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不受条件的限制。但约定解除权需要约定的条件成就,法定解除权需要出现法定的情形方可行使。


  

  3.行使的期限不同


  

  协商解除权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如上文所述,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随时行使。但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均需要通知合同相对人,通知到达合同相对人时合同即解除,相对于合同解除权的人这种权利,合同相对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则享有异议权,但这种异议权的最终行使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来使之获得支持。合同法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对于前述合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亦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3]另在合同法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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