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其提交的证据中有一项证明是王某的房屋到2011年5月30日仍未解除抵押,因此李某起诉的理由之一是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王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存在,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一审法院判定王某未享有单方解除权,李某的全部诉求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而王某无疑构成了违约。
【律师评析】
一、法律术语及其法律规定的分析
在评析本案之前,让我们来理清有关本案的法律术语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类型有哪些?
所谓合同解除权是指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使的法律后果将使得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就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两大类型,即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但个人为了便于分析将其细分为三种,即约定解除权、协商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其法律规定主要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首先,约定解除权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则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从而解除合同;
其次,协商解除权是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法定解除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一方(通常指守约方或者享有合法抗辩权下的违约方[1]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约定解除权、协商解除权以及法定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
那么约定解除权、协商解除权以及法定解除权的区别有哪些呢?[2]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