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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慎用单方解除权

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慎用单方解除权



——兼论单方解除权的法律规定缺陷

陈桂平


【摘要】就我国目前现行的《合同法》规定而言,有关合同解除权类型主要有三种,即约定解除权、协商解除权以及法定解除权,当然,协商解除权也可以归类为约定的解除权,因为其本身也是源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本文主要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讨论有关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问题,尤其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前述两种权利时应该慎重,否则有可能使得权利本身演变为违约的结果,从本人对案例及法律规定的分析中,希望能借此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因法律规定来看,其实权利的滥用也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法理源于宪法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约定解除权;协商解除权;法定解除权;形成权
【全文】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4日,深圳福田区某花园C栋202房业主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同日生效,前述房屋存在银行按揭抵押且王某已事前告知李某,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10万,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李某须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定金人民币42万元给王某并托管于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代理C公司,王某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委托担保公司进行赎楼并于前述日期内解除房屋的抵押状态。李某须于2011年4月20日办理完首期款的银行监管,并于2011年5月3日由监管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王某配合李某一同签订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并于2011年4月25日交付房产证和相关资料给李某,并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新的按揭贷款手续,合同中另约定,任何一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则须每逾期一日,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交易金额2%的逾期履行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交易金额30%的违约金。


  

  2011年5月1日,王某见李某仍未办理银行的首期款监管手续,于是,王某向李某发出书面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中保留了追究李某30%违约金的权利。因此时房价上涨,同时王某急需资金,于是王某于2011年5月20日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卖给张某,并于6月25日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就其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1年6月24日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诉求为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王某退还定金、支付合同交易金额30%的违约金以及承担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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