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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不应仅仅是外表

  

  对于因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是否也是一种损害,笔者认为那显然是一种损害,因为质量不符合宣传的标准使消费者在基于其宣传的购买行为产生瑕疵,购买了本不会购买的商品,或者支付的价款超过其对于非理想产品所预期的价格,或者消费者对于销售者所宣传的某项功能的信赖而购买所受到的期待利益的损害等等。这些都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其所应有标准所产生的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赔偿。


  

  美的要求的凭发票退货是不合理的,因为发票是销售者销售产品的凭证,消费者应该保留发票或电脑小票,但对于美的来说,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是基于其生产行为导致的,对于消费者对于生产厂家的求偿是不必有发票或电脑小票凭证的,只要是生产厂家的产品就应该予以退货。而且,在产品质量担保方面,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也可以向生产者求偿,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因此,美的要求凭发票或小票退货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完全可以就其所持产品进行退货和就其所受损害要求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就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的。售出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消费者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美的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状况,根据产品质量法五十条的规定,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美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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