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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

  

  五、完善“制度化”模式的建议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采取“打早打小”原则是正确的关键在于如何贯彻这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理解为,在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过程中,或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时候,就及时地对这个组织进行打击。司法机关如何尽早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苗头,如何搜集、发现这些情报,在发现这种苗头以后尽早进行打击,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方面完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制度化”模式。


  

  (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员的来源的监管制度


  

  从重庆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来看,大多数成员,尤其是骨干成员和一般参加人员,都是刑满释放人员或者解除劳教人员。由于监狱或者劳动教养机构的教育、改造作用有限,这些人员不但没有被改造、教育成守法公民,反而更加仇恨社会。再加上他们在回归社会以后,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又缺乏基本的工作技能,就容易被纠集起来,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要建立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跟踪管理制度。要改变过去的观念和做法,即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一旦回归社会,就放任自流。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要进行跟踪管理。


  

  (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来源的分析、报告制度


  

  重庆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论是在从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转化过程中,还是伴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过程,都需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得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放高利贷、容留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经济利益,发展壮大。


  

  要建立分析、报告制度。司法机关在发现这些违法犯罪的时候,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趋势的角度和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体的角度,进行认真分析。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应该分享这些情报。


  

  (三)对暴力犯罪的分析、报告制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组织的暴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伴随着暴力犯罪。或者通过暴力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暴力来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或者通过暴力来满足组织或者组织成员的其他需要。


  

  对暴力犯罪而言,司法机关的通常做法,就是公安机关对个案进行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个案进行起诉;法院对该个案进行定罪处刑。这种“就个案而论个案”的观念和做法应该改变。应该建立对暴力犯罪的分析、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在侦查暴力犯罪个案的时候,如果发现该暴力犯罪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部分,那么应该进行调查。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在起诉或者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暴力犯罪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部分,那么检察机关应该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应该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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