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机关通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平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在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制度化”控制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严格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时候,既防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普通刑事犯罪或者社会治安案件来处理,也防止将普通刑事犯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处理。这样既不会放纵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从而贯彻“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也不会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范围。按照“不压低、不拔高、不缩小、不扩大”的要求,做到不枉不纵。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对于尚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已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恶势力犯罪,要按照“打早打小”的要求,依法从严处罚。对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幕后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做到除恶务尽。对于胁迫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要依法考虑从轻处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要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成员,分别量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彻到定罪量刑过程中,而且要贯彻到执行过程中。重庆市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的减刑假释实施“三个一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不予减刑,法律规定应当减刑的除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案件,裁定前一律进行公开听证。
(三)异地用警、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制度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所以,异地用警、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制度能有效保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顺利进行,防止案外因素的干扰。
(四)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涉黑涉恶犯罪财产刑的执行
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审判完成以后,就面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严格执行的问题。对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涉及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死灰复燃、东山再起的能力。应成立财产刑执行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的执行。
(五)信息沟通制度
按照“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思路,加强情报信息研究,注意收集、整理和分析黑恶案件线索。对于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