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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

  

  “周期化”模式的不足还在于不能持久,不能日常化、制度化,原因在于这种把人力、物力、财力集中起来打击犯罪的做法只能是暂时的。既是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有限性,也由于人不可能在紧张状态中长期坚持。严打时严一阵,严打后松一阵。“周期化”的模式具有运动化、阶段性、周期性的特点,当“严打”或者专项斗争过后,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其他部门,都会松懈下来。斗争或者任务过后,人们松懈下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有了喘息机会。


  

  事实也证明,这种“周期化”模式的作用是有限的。从数据来看,“严打”或者“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过后,犯罪团伙数量会出现暂时的下降,但是犯罪团伙的数量马上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甚至超过以前的水平。有时即使在严打过后,犯罪团伙的数量不降反增。比如,1986年,全国查获各种犯罪团伙30,476个,成员114,452个;经过1986年的“严打”之后,犯罪团伙数量不减反增,1987年查获犯罪团伙36,000个,成员138,000人;到1990年查获犯罪团伙100,527个,成员368,885人。[4]虽然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愈演愈烈,不断加剧向黑社会组织的转化。其中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矛盾突出,同时,我国现行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模式也应该引起反思。


  

  四、重庆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模式的探索


  

  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坚持不懈的斗争。由于不可能铲除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的根源,所以不可能从根本上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够做到的就是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不至于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预防、打击和控制黑恶犯罪仍是政法机关面临的严峻任务。


  

  以往“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都属于“周期化”模式。这种模式固然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这种模式并没有形成制度,运动或者专项斗争过后,司法机关不再重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残余死灰复燃,而且从遭受打击的活动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成长壮大。实践也表明,“严打”和“打黑除恶”不断地进行,但是我国的刑事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在高位运行。


  

  这种“周期化”的模式必须向制度化的模式转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还是高层领导都认识到了“周期化”模式的不足,并且要求建立和探索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模式。周永康在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保持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在文件中指出:“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积极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不断统一执法思想,共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5]重庆市司法机关也认识到制度化模式的重要性。重庆市司法机关把“打黑除恶”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建立包括案例分析、部门联动、例会制度、人员流动、激励奖励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常态化制度体系,将专项斗争的成效进一步向常态化延伸,有效地避免了专项斗争阶段性较强、配套不足等问题,保证斗争的连续性,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常态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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