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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

  

  (一)“周期化”模式的作用


  

  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专项斗争有效打击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但摧毁了组织的经济基础,对组织的人员定罪处刑,甚至打掉了“保护伞”。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载体得以瓦解,“人去楼空”。而且对正在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的犯罪团伙和其他暴力犯罪,也起到了强烈的威慑作用。这种“周期化”模式,在我国刑事犯罪比较严重,犯罪团伙加剧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黑社会性质组织加剧向黑社会组织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变化,观念和文化出现多元化,各种腐败现象严重,犯罪亚文化和帮会思想依然存在,这些都是滋生犯罪的土壤,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制度,都尚未健全和成熟。以高压态势,动用所有力量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仍然是一种正当的选择。


  

  (二)“周期化”模式的不足


  

  当看到严打或者专项斗争取得的累累硕果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什么在开始实施犯罪时没有受到打击,而是在发展到严重程度,在中央作出要求时,才集中打击?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我们现行的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模式密切相关。


  

  “周期化”模式具有阶段性、暂时性,不是常态化。它是事后打击,不是事前预防。只有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时候,中央下了文件,才集中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种模式,是自上而下式的,没有严格执行“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


  

  “周期化”模式使司法机关只看见个案的“树木”,看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渐进过程和整体的“森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从犯罪团伙开始的,从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往往伴随着暴力犯罪,伴随着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聚敛财富。如果发现这些暴力犯罪,或者以违法犯罪的方式聚集财富,司法机关只是看到这些犯罪本身,而不去分析这种暴力犯罪的整体,或者只看到犯罪团伙的共同犯罪,却看不到犯罪团伙的过去发展历程和将来发展趋势,那么就会错失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绝好机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不能“就个案论个案”,应该用联系的方式,把这个组织和这些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联系起来看待;应该从分析犯罪团伙的过去发展历程,预测犯罪团伙的发展方向,加以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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