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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案的法律分析

  

  卡恩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裁,是该组织的职员,由该组织本身作出其职员从事私人事务而不享有豁免权的声明,是非常适当的。一方面,国际组织职员是否在履行公务,该职员的所属机构最有发言权。另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表声明放弃卡恩的豁免权,是该组织按照《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的规定采取的必要行动,与美国纽约市的警察和司法当局进行合作,防止卡恩滥用其豁免权而造成受害人投诉无门的局面出现。


  

  四、中国的类似案例与经验


  

  中国在1971年重返联合国、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日益加强和密切。大量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总部、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在中国境内为国际组织工作的各类人员也与日俱增。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卡恩的私人行为,即非公务行为在美国不享有豁免权的保护而受到纽约市警方的逮捕并提起刑事指控,在国际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国际组织职员的非公务行为不受豁免权的保护,在中国也曾有类似的案例出现。


  

  1995年3月,中国籍公民HONG YANG成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员。他是由中国政府推荐任职的。HONG YANG在该基金组织的中亚部门工作,1995年12月回中国履行咨询使命。中国政府也要求基金组织安排HONG YANG参加此次任务。在进行咨询讨论的第二周,HONG YANG被逮捕,指控其在1993年受贿。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HONG YANG在1993年受贿10万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并判处他11年有期徒刑。在上诉审中,1996年8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鉴于“特殊情节”,将刑期减至5年。中国当局认为,HONG YANG不享有豁免权,因为其犯罪行为发生在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职之前,而不是作为基金组织的职员履行使命,此案纯属中国内政,应严格依照中国法律处理。


  

  中国对该案的处理在国际社会并没有招致太多的责难。对于基金组织职员在任职前的非公务行为是否享有逮捕和监禁的豁免权,国际习惯法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则的相关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中国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可以认为,国际组织职员在任职前的非公务行为同样不受豁免权的保护。


  

  由于美国是许多国际组织的总部所在地国,每年大量的国际会议在美国境内举行,大量国际组织职员在美国境内从事各种活动,发生的与国际组织及其职员有关的各种案件也层出不穷。因此,美国当局在处理涉及国际组织及其职员的案件方面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平时的私人生活一直以来就很不检点,曾引起过一些风波。但这次美国当局该出手时就出手,一举拿下卡恩,一方面可以维护美国法律的尊严、切实履行美国的国际义务、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内部事务和法国国内的政治形势造成影响,可谓一箭多雕,回报丰厚。随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国际组织有关的案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有必要加强对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顺利履行职能和达成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保障中国的潜在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这是进一步深化中国法学研究和完善中国法律制度的一项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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