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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案的法律分析

  

  根据2011年5月1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方网站的说明,基金组织的职员在公务旅行中,住哪个酒店,住什么价格的酒店,均有明确的规则,事先都会有一个酒店的清单和费用价目表。而卡恩在纽约入住的索菲泰尔(SOFITEL)酒店根本就不在基金组织预先确定的纽约市的酒店清单上。目前,基金组织职员出公差时,在纽约入住的酒店最高价格不得超过386美元一晚,这个价格还包括税金和服务费。而卡恩入住的索菲泰尔酒店费用高达每晚3000美元,远远超出了基金组织许可的价格范围。卡恩在纽约属于办理私事,酒店费用由其自己支付。这也说明了卡恩在纽约的所作所为不可能是在履行公务职能。


  

  《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2节规定:特权与豁免是专为专门机构的利益而给予职员,并非为了有关个人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的。专门机构倘遇有任何情形,认为任何职员的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豁免并不损害该专门机构的利益时,有权利和义务放弃该项豁免。从上述卡恩的行为和基金组织官方的表态来看,卡恩在纽约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公务的行为,与基金组织履行职能和达成目的无关,因此,就其私人行为而言,当然不享有任何特权与豁免。如果对酒店的服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倘若允许卡恩以其享有的豁免权作为对抗,以逃脱美国法律的追究,那么势必使受到其性侵害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基金组织对外关系部主任的声明和官方网站的说明,可以视为基金组织放弃卡恩豁免权的正式行动,表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一旦失去豁免权的保护,便与其他普通人一样,不得不面对可能的司法诉讼,包括刑事指控。从这一点来看,美国纽约警方拘捕卡恩并随后对其提出刑事指控,是无可厚非的。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美国当局的合作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美国当局相互负有一定的合作义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9条对该基金组织的法律地位、特权与豁免作出规定。该条第10节规定,会员国应在境内采取必要的行动,使本条文的原则在其本国法律内发生效力,并应将已采取的具体行动告知基金组织。这就表明,美国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有义务将该基金组织享有的履行其职能和达成其目的所必须的豁免权付诸实际,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


  

  《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23节规定:各专门机构应随时与会员国主管当局合作,以便利司法的适当进行,确保遵守警察规章,并防止对本条所称的特权、豁免和便利发生任何滥用的情况。卡恩对酒店服务员的性侵害犯罪行为,应该受到美国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否则,受害人将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救济,影响美国司法的适当进行。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在5月16日下午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卡恩的问题,并通过对外合作部主任的声明和官方网站的说明,表明基金组织对待卡恩豁免权的正式态度,即:卡恩在纽约的访问纯属私人性质,也并未按照基金组织有关公差旅行住宿的明确规定办理酒店入住手续,因此,卡恩的行为不构成基金组织职能的履行和目的的达成,属于非公务性质的私人行为,故不受国际组织豁免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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