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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案的法律分析

  

  可见,不论是《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都明确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官员和职员只就其公务行为享有职能性豁免。这就意味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作为该组织的高级职员和行政首长,只能在其公务能力范围内享有豁免,其以私人身份所发表的任何言论和所为的任何行为均不享有任何豁免权的保护。美国是这两份公约的当事国,该两公约的规定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对美国有法律拘束的效力。


  

  国际组织及其职员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不是完全相同的一类,差异是很大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不论其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均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而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只能就其公务行为享有豁免,私人行为则不受豁免权的保护。


  

  二、卡恩的豁免权问题


  

  如果卡恩享有豁免权,则美国纽约警方无权将其拘捕并提出刑事指控。现在,事实上,卡恩已被美国纽约警方控制,面临着对他的刑事指控。那么,卡恩是否享有豁免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卡恩不享有豁免权,因为对他提出的指控均不属于其公务范围内的行为。


  

  第一,卡恩涉嫌对酒店服务员强奸未遂。通常情况下,刑事犯罪行为都与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履行公务职能无关。因为任何一个国际组织,都不可能需要通过实施刑事犯罪行为才能达成其目的和实现其宗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1条对其宗旨的规定,基金组织的宗旨有: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协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促进汇率的稳定;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信心;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并减轻失衡的程度。可见,没有一条内容是需要基金组织及其职员通过刑事犯罪行为才能实现的。因此,卡恩对酒店女服务员的强奸未遂行为,不构成基金组织履行职能和达成宗旨所必要的行为,故不得享有豁免。


  

  第二,卡恩在纽约酒店的行为属于私人行为,与公务职能无关。根据5月16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关系部主任Caroline Atkinson女士在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举行非正式会议专门讨论卡恩涉嫌犯罪的问题后代表基金会所发表的申明,卡恩是在去纽约进行私人访问期间而遭受刑事指控的。这就清晰表明了基金组织的态度,即卡恩在纽约的行为纯属私人事务,与基金组织的公务职能无关。因而卡恩不受只有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才享有的公务性豁免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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