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案的法律分析
李赞
【关键词】卡恩;强奸未遂;豁免权;《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全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多米尼克·斯特劳斯-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在2011年5月14日被美国纽约市警方带走。次日,警方宣布正式拘留卡恩,并以“强奸未遂”等罪名对其提起刑事指控。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社会的重要影响力和卡恩本人在该组织内的独特地位,美国拘捕卡恩并提起刑事指控的行动引起世界舆论哗然。本文仅就与该案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豁免权问题
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裁是否享有豁免权、享有什么样的豁免权,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对国际组织而言,所谓豁免权,就是指国际组织及其人员不受一国国内法院的管辖,不得因国际组织及其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追诉。一般而言,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只就其公务行为享有豁免,即国际组织享有履行其职能和达成其目的所必要的豁免,而不能享有超越其职能需要的任何豁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不例外,该组织及其职员享有履行其职能、实现其目的所必需的豁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豁免权作出规定、并对美国有法律拘束力的最重要的两份法律文件是《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第19节甲项规定,专门机构职员以公务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或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于法律程序。这里,该公约强调的是专门机构职员只能就其以公务资格所为的一切行为才豁免于法律程序,对于非公务行为则不享有这样的豁免。该公约第6条第22节进一步规定:特权与豁免是专为专门机构的利益而授予职员的,并非为了有关个人的私人利益而授予。这就更加凸显了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豁免权是一种为了履行组织职能、达成组织目的而必要的豁免,而不是为了职员的个人私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9条第1节规定,为了使基金组织能够履行其托付的职能,基金组织在各会员国境内享有本条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与特权。该条第8节甲项规定,基金组织的理事、执行董事等官员和职员,在其以公务能力行事的范围内,豁免于法律程序,除非基金组织放弃此种豁免。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宪制性法律文件,该协定也反复强调了基金组织只享有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以公务能力行事的特权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