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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

  

  我国属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司法改革是我国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表现之一,因此,从大的方向上来说,司法改革应当将构建中立、独立的法院作为主要目标,将其塑造为依“法”审判的第三者角色。只有如此,司法才能承担起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的功能。过去,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措施主要集中在对司法机关的内部关系进行调整,逐步减弱乃至消除行政化的色彩,这符合加强法院中立、独立地位的总体目标。统一司法考试在加强司法专业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未来的司法改革应当朝着进一步加强司法专业化的方向努力。另一方面,司法在追求专业化的同时,也要透过适当的方式——包括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等,避免专业因素加深民众对法律的排斥,减轻专业化改革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对司法的疏离。


  

  以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为目标的刑事司法改革,在理念与原则上应当贴近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公、检、法关系的重塑,关键在于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在司法机构的内部关系上,应处理好司法机构的整体独立与司法人员的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彰显刑事司法功能的特质,实现司法的本我定位。


【作者简介】
熊秋红(1965—)女,湖北省天门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这些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1998年4月20日通过、1998年5月1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通过、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排除违法证据的规则,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不足。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8—2007年工作报告。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2007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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