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回顾与反思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其内容主要包括:增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确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调整侦查管辖与自诉案件范围、扩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完善强制措施制度、改革一审审判方式、增设简易审判程序、完善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执行方式等等。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集中地解决了一批长期没有解决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收容审查、免予起诉、庭审走过场等,在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它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在辩护问题甚至出现了“进一步、退两步”的现象,学术界所提出的不少改革建议也未被立法机关完全采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存在着立法技术不成熟和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该法实施后不久,有关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形成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1]这些文件有的对刑事诉讼法条文中过于原则的地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有的对立法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弥补了立法本身的不足。[2]但是,有的解释未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原意,甚至个别问题的解释与立法明显不符。{1}(P4)
最高法院先后推出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年底出台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2006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