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理论拓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版图,对弘扬程序价值、强化程序刚性、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程序性制裁理论还为发现、认定刑讯逼供等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明确具体的程序保障,对司法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11.刑事和解理论
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出以后,如何发挥法律制度尤其是诉讼法律制度的功能,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推动作用成为学者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学界展开了对于刑事和解问题的研究。有学者指出,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34}(P3—4)有学者指出,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冲击。从长远来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35}(P15)有学者指出,刑事和解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二是强调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原则;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四是不能以和解不成,加重对加害人的处罚。{36}(P13)
刑事和解理论在我国虽然刚刚兴起,但其带给我们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都是非凡的。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解决纠纷的方式,刑事和解很可能会发展成一种与传统的对抗式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全新的合作式诉讼模式,{37}(P105)而这种合作模式会带来全新的诉讼价值、理念及程序,必将丰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关注被害人的心理感受,通过社会关系的修复,促进、达成社会的和谐,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2.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论
传统民事诉讼方式的影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和体制的影响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政治经济领域奉行的国家干预体制,造成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体制暴露出严重的不足,改革现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并按照新的模式重塑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成为学者们的共识和任务。
学者们对于改革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迈进有着基本的共识,“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首先必须建立起体现当事人主导理念,并规制整个诉讼结构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和真正体现当事人权利处分自由的处分原则。”{38}当然学者们也考虑到这种转换的现实国情制约,“由于我国强职权主义生存的历史文化因素很难改变,法院实行强职权主义的行为惯性很难减弱,故应强调和注重当事人主义,这是一种法乎其上得乎其中的策略,从最终的实际目标来讲,绝不会是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充其量只是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39}(P187—188)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的探讨无论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完善,还是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问题关系到民事诉讼法的整体精神和品质,是一个对未来民事诉讼法进行制度重塑的大问题;另一方面,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探讨推动了学者们对民事诉讼宏观问题多视角的深入思考,也推动了我国学者进一步对民事诉讼基本结构和民事诉讼契约等课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