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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学30年理论创新回顾

  

  7.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在以往证据学的研究中,往往偏重于对证据证明力的探讨,忽略了对证据能力的研究,导致在立法上,规范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十分欠缺,没有形成证据规则体系。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程序中控辩对抗明显增强,这就要求刑事诉讼法提供完善的、操作强的证据规则,在这一背景下,刑事证据规则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


  

  在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先河,学界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出版了相关的专著和论文。有学者指出,应当将非法证据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实施非法取证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官员特别是侦查人员。非法证据能否采用,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两大基本价值目标——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对立与冲突。{23}(P12)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人权;二是维护法治尊严;三是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24}(P102—104)还有学者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进行了细致的探讨;{25}(P100—122)更多的学者则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应局限于言词证据的适用,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应纳入排除规则的范围。


  

  证据规则的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证据规则丰富了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明确了证据法学的研究重点,拓宽了研究视野,把对证据的研究由证据学提高到证据法学的新高度。其次,证据规则对于规范证明活动、实现证明任务意义重大。最后,证据规则的研究为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素材。作为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前奏,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开始进行证据规则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与证据科学研究院联合进行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实证研究,已在全国七个试点法院展开,相信这些试点的经验必将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大有裨益。


  

  8.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新发展


  

  “有裁判必有证明”,证明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裁判的基础,集中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和本质。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刑事诉讼证明缺乏应有的关注,将证明与刑事诉讼活动等同起来。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学者们针对刑事诉讼证明理论进行了深入反思,取得了如下突破:


  

  一是从绝对证明观到相对证明观的转变。传统的证明观夸大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认为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可以达到绝对真理性认识。随着法律真实观的提出,学者们就刑事诉讼证明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指出刑事证明具有相对性,并分析了影响刑事证明的因素。指出无论从认识活动的属性,还是从诉讼行为的属性看,诉讼证明都只能达到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26}(P28—32)相对证明观的确立对于正确理解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设定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从广义证明观到狭义证明观的转变。传统证明观是建立在对证明概念的广义理解之上的,与广义的证明概念相对,有学者提出了狭义的证明概念,认为“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27}(P193)这一证明概念对刑事诉讼证明的诸要素所进行了的必要限定,澄清了证明的基本轮廓,凸显了诉讼证明的特有品格,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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