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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学30年理论创新回顾

  

  5.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理论


  

  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指国家专门司法机关为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防止国家强制权滥用,对国家强制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15}(P90)学界普遍认为,司法审查机制的缺位已构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缺陷。{16}(P145)关于确立司法审查机制的理论依据,有学者指出,确立司法审查机制是实现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权力制约的需要,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完善诉讼结构之必需,是法治国家的共同立法趋势。{17}(P15—16)


  

  有学者还提出了在我国建构司法审查机制的具体构想:即改革侦查程序,摒弃由检察院来行使强制侦查措施审查权的传统模式,改为由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来监督、控制侦查程序。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引入侦查法官或预审法官制度。{18}(P29)值得一提的是,在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中,有相当多的学者关注到了对于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问题,从多角度论证了对于审前羁押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19}(P29)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从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角度人手,着力探讨了建构中国式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及制度设想,一方面准确地回应了经济市场化以后公众不断增强的权利诉求,以及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权力相对扩张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改革开放时代的法学理论工作者以国际眼光解决国内法律难题的良苦用心。同时,司法审查理论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6.法律真实观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法治理念的弘扬,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人心,在证据法学界,开启了一场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之争,争论围绕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而展开。传统的客观真实观主张,法官在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而非其他形式、其他程度的真实。{20}(P114)2000年1月,樊崇义对客观真实观提出质疑,提出了法律真实的主张,认为“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在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必须尊重体现一定价值的刑事程序的要求,在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时,即可定罪量刑,否则,应宣布被追诉人无罪。”{21}(P117)所谓法定的标准,是指法律认为对事实的认识达到据此可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表述为“排它性标准”,但不要求是“绝对的客观上的真实”。针对法律真实观的挑战,客观真实观的捍卫者也积极做出回应,主张刑事证明的目的,总体来说是要达到诉讼(案件)客观真实,即指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中根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要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由于法律真实观不承认客观真实,必然不同程度地走向不可知论,这一点是极不科学的。{22}(P41)由此展开了客观真实观与法律真实观的论辩。


  

  由于法律真实观强调认识主体在认识中的局限性及其影响,强调了诉讼程序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规范作用,对于重塑科学合理的证明标准,防止盲目追求客观真实、避免程序违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这一证明标准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故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同。应当指出的是,随着这场讨论的深入展开,引发了学界对于证据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将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推向深入。作为启动刑事诉讼法律观变革的突破口,法律真实观的提出及其论证将证据法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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