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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学30年理论创新回顾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研究进一步揭示了刑事诉讼法宪法的内在联系,即二者共同具有保障人权的人权法属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权利的研究提供了坚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更为广阔的理论空间,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出了重要的路径,必将有助于被追诉人权利的切实维护。


  

  4.被害人权利保障理论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偏重对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研究,往往忽略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二战以来,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运动广泛开展,各国都越来越注意加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刑事诉讼法学界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及其诉讼权利的探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一突破性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有学者运用尊严价值理论、报应观念、刑事救济原理三种理论论证了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10}(P166—178)有学者从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的角度提出,刑事法律关系建立和存在的全部意义,就在于保护调整性法律关系的运行和实现,也就是保护调整性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因此,被害人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是不容怀疑的。{11}(P21—22)


  

  其次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民事权利的实现。有学者从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角度提出,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应贯彻全面性原则,即只要犯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民事权益,不论造成的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应列入赔偿请求范围。同时,该学者还就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12}(P145—150)另外,一些学者从立法改革的角度提出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立的主张,认为理想的模式是逐步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归并到民事诉讼中。将被害人民事权利的解决置于单独的民事诉讼中,以更好地实现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维护。{13}(P121)


  

  再次是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探讨。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保护措施,它不仅体现了国家抚慰被害人的人性化治国理念,也表明了国家自愿承担国家义务的负责态度。基于此,学者们探讨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世界趋势、价值评价等问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国家补偿的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数额、补偿程序等角度提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14}(P83—89)目前,广东、山东、浙江、湖北、四川等地已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力争通过国家的努力将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小的程度。


  

  总之,被害人权利保障理论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注入了全新的内容,克服了以往研究中片面强调被告人权利保障、漠视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局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对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注重兼顾国家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平衡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这种研究无疑已经对传统的以被告人和国家相对立为研究支点的刑事诉讼理论构成了革命性的挑战,也对据此构建的诉讼模式产生了一定冲击,研究过程中所提出的诸多制度构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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