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诉讼构造理论
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其研究对象与整个刑事诉讼格局的设计密切相关,其科学合理与否将会对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司法产生深远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中青年学者通过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和美国刑事诉讼模式理论,明确提出了“刑事诉讼构造”这一范畴。李心鉴认为,所谓刑事诉讼构造就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4}(P7)宋英辉进一步提出了“刑事诉讼构造对于提出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制约作用”的观点。{5}(P155—156)在随后的研究中,有学者提出了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三角结构”与“线形结构”的基本分类。{6}(P90—101)
陈瑞华对诉讼构造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划分。“横向构造”是指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各主要诉讼阶段中的法律关系,纵向构造则是指三方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以侧重考察“纵向构造”为主,他指出西方各国的诉讼程序大体上都具有“以裁判为中心”的构造模式,而相比之下,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流水作业式”的构造模式,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出路在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2}(P325—352)以此研究为基础,近年来,学者们强化了对侦查结构论和审前结构论的专题性研究,{7}这都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研究的丰富和发展。
关于刑事诉讼构造问题的研究突破了过去西方学者对刑事诉讼基本类型归属问题的研究局限,在研究的过程中充分注意到以我国实际存在的制度为原型,将刑事诉讼构造问题与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等理论范畴结合起来,使之更加贴近和反映中国司法实践的状况,从而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3.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
刑事诉讼法作为动态的宪法肩负着人权保障的重要使命,强化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始终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旋律。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已经进入了宪政时代,学者们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研究提升到了宪法化的高度。
有学者指出,宪政时代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不再是单纯技术意义的程序性规则,而是应当将其同宪法紧密联系在一起,从宪政主义的角度出发理解宪政时代的刑事诉讼程序,发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宪政意义,运用刑事诉讼程序实现宪政的价值目标。{8}有学者论证了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的理论根据,认为: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本质上就是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在刑事程序中比在其他领域更容易受到侵害;刑事诉讼是国家可能对公民的权利施加最严厉侵害的领域;强化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利于防止侦控机关滥用权力;将刑事程序中的公民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也是宪法内在属性的要求。{9}还有学者指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将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升为宪法性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尊重和实现这些权利,在司法体系中建立一种针对宪法性侵权行为的权利救济机制。{2}(P195—201)只有在被告人权利宪法化问题上取得实质的突破和进展,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才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取得切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