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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学30年理论创新回顾

中国诉讼法学30年理论创新回顾


闵春雷;杨波;霍海红


【摘要】改革开放30年间,中国的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表现在:研究领域上,诉讼法学研究视野不断拓宽,学术版图不断拓展,学科体系逐步完善;研究内容上,注重加强对诉讼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究,并瞄准学科前沿,着眼理论创新,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研究方法上,突破了传统注释法学的束缚,研究的内容不仅局限于诉讼法典的规定,既丰富了诉讼学理论,又有效地引领了司法实践。由于篇幅所限,现仅对其中一些突出的理论研究成果加以介绍。
【关键词】诉讼法学;理论创新;价值
【全文】
  

  1978年至2008年,中国诉讼法学的研究重新起步,经历了恢复重建阶段(1989—1989)、稳步发展阶段(1990—1999)、走向繁荣阶段(2000—2008)三个发展时期,诉讼法学研究者以极大的学术热情和前所未有的创新精神,立足实践、努力开拓、求实创新,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和丰硕的理论成果,呈现出诉讼法学研究在不断开拓创新中蓬勃发展的大势,并为中国诉讼法学向纵深发展,走向世界提供了坚实的学术基础。


  

  现将30年来中国诉讼法学领域所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简述如下:


  

  1.刑事诉讼价值理论


  

  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法律价值的研究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兴奋点。相应地,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们开始探讨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及其相关问题。但由于受到一般法律价值理论的影响,多数学者将刑事诉讼价值概括为自由、秩序、公正和效率;还有学者认为自由与安全是刑事诉讼的两大法律价值。{1}(P74)虽然学者们对于刑事诉讼价值所进行的探讨都是建立在多元价值理论的基础之上,但是,这种研究并没有突破一般法律价值理论的格局,缺乏对刑事诉讼价值的富有针对性的探讨。


  

  陈瑞华在对于上述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研究状况进行充分反思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和运作中所体现的基本价值标准,作为一种过程价值,刑事诉讼价值不是指什么抽象的安全、自由、秩序和正义价值,而是包含着诉讼的内在价值(或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或工具价值)两个方面。与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比,经济效益价值则处于次级价值的地位,也就是不具有选择上的优先性。{2}(P65)在陈瑞华对刑事诉讼价值所进行的三个层面的区分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内在价值问题,内在价值就是程序本身的伦理价值,即程序正义。陈瑞华将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概括为“程序的参与性”,围绕这一核心要求,还存在着七个方面的程序正义要求:即程序的中立性要求;程序的对待性要求;程序的合理性要求;程序的自治性要求;程序的及时终结性要求;程序的终结性要求;程序的人道性要求。{3}(P27)


  

  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直接涉及到对程序本身的定位和评价的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内在价值理论(独立价值)的提出反映出人们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崭新的高度,它使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界逐渐摆脱了程序工具主义的束缚,克服了长期以来实务界“重实体、轻程序”的落后观念。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研究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知识增长点和发展空间,也为中国程序法治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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