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自身的专门意义,而并非等同于所有检察职权或检察机关工作范围。法律监督是国家为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而专门设立的一项职能。其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监督法律的适用、执行以及遵循情况,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上文的论述中已经指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学界所称的“司法弹劾”无关,二者在根本性质以及国家权力关系层次上都有本质区别。但由于我国宪政中本身并不存在“司法弹劾”一说,因此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须从另一角度加以说明。
(一)侦查权的性质
侦查权的性质即指侦查的根本属性问题。其中所需要回答的不外乎两点:第一,侦查所要完成的根本任务是什么?第二,在众多国家行为中如何认识侦查的性质并对其进行归类,抑或说能否将其归属于国家行政或司法活动?
侦查所针对的是涉嫌犯罪案件,即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系统予以解决,那么首先就应对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即刑事司法系统进行全面的了解。
刑事司法系统(criminal—justicesystem)本身并不是基于国家行政与司法活动的范畴划分而产生的概念,而是特别针对刑事犯罪行为而形成的一个应对体系。[6]它是指确定刑事指控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并解决其刑罚问题的一系列机构与制度所形成的集合体。该系统包含三个典型的功能部分或阶段:执法(lawenforcement)、司法程序(thejudicialprocess)、罪犯矫正(corrections)。例如在美国,其中的法律执行和维护是指警察、治安或执法官员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司法审理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律师各自的职责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庭审判等司法程序最终确定被指控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问题;罪犯矫正则主要指监狱、缓刑监督官以及假释监督官等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执行刑罚、心理矫正与行为监督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7]当然,由于政治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刑事司法系统在我国的含义与上述西方国家的典型特征有所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机构组织形式、称谓以及具体的诉讼程序设置方面。例如在我国,法律执行和维护事实上就是指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且侦查程序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阶段,而立案是所有刑事程序的起点;在法庭审判前及审判中,辩护律师的作用虽然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就传统观点来看却仍然很难将这样一个非官方角色视为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另外在犯罪矫正环节中,除监狱所执行的徒刑以外,劳动教养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又一种改造手段。对于缓刑以及假释的观察和监督,我国也并未设立专门的人员职位,而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上述中外差异仅仅是体制及形式上的差异而并非本质的不同,因此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进行比较和分析。作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应对体系,各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在根本目的、基本要素以及一般程序环节上仍然是具有一致性与共同性的,体现了现代人类法制文明应对犯罪这一社会法律现象的基本要求与总体标准:即准确查明事实、公正适用法律、有效矫正罪犯,以实现法律的正义并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行为。而侦查便是这一系统的有机组成要素之一,其所承担的任务是就涉嫌犯罪案件收集和调取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与事实真相。